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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云南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汇总之行政法常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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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

  1.行政违法的概念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有的行政违法行为要具备主观要件。

  (二)

  4.因果关系。是指可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即国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1.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的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通报批评;②行政赔偿等。

  (3)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接受行政处罚;③履行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

  九、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主体。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是有严格限制的,只有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公民、法人不能成为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

  2.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这一构成要件实际上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二是该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3.损害事实。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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