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云南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汇总之商法常识(四)
2012-09-25 17:39 作者:云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网 点击: 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汇票的分类:(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3.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
4.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5.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
6.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当被担保的票据债务人不能履行票据义务时,保证人承担向票据权利人支付款项的义务。
7.广义的票据付款,泛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而对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一切金钱支付,既包括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进行的支付;也包括追索义务人对追索权利人进行的支付,以及保证人对持票人进行的支付。
8.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具有以下特征:(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2)本票是自付票据;(3)无须承兑。
2.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指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疾病等给予保险金的行为。
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
3.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5)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6)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4.保险合同的分类:(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2)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3)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4)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