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云南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汇总之商法常识(三)
2012-09-25 17:34 作者:云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网 点击: 次【导读】2013年云南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汇总之商法常识(三)
九、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十、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形成的资产。
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十一、合伙事务的决定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
1.修改合伙协议;
2.接受新合伙人入伙;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5.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6.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8.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9.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如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