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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云南国家公务员公文写作疑点解答汇总(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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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抄报”还能用吗?

××市交通局为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向所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行文,将标题写为《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工作的通知》,其主送单位是各区县交通局,市局各处、室;抄报的是市人民政府;抄送的是市法制办、市委办公厅、宣传部。这种主送和抄送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答】 此例中的主送单位没有问题;但是“抄报”的提法有悖公文法规规定,“抄送”的确立也不符合规范。“抄报”系公文处理过程中的一个旧称,系指在确立抄送机关时对上级机关的称谓,用以表达对上级机关的尊重之意。但随着公文处理实践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为了适应机关作风民主化的需要,从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发布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时,即已明确规定不再使用“抄报”的表述,也就是说不再区分上级、平级、下级,一律统称“抄送”,“抄报”的提法已经不复存在。同时,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在发布《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时,也摒弃了“抄报”的表述。我们在行文时对于抄送机关的确立和表述,必须符合公文法规的规定要求,以确保其规范化。显然,此例中“抄报”市人民政府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应将其与市法制办一并列为“抄送”。此外,该文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厅和市委宣传部的做法也有欠妥当,因为它违反了行文中党政分开的原则。正确的做法是改为以市交通局党委的名义另行主送市委办公厅,同时抄送给市委宣传部。

139、××市交通局拟成立公路技工学校,写了一份“请示”,主送给市劳动局并转市人民政府,这种做法妥否?

【解答】 不妥。此种做法有3个问题:(一)成立技工学校,无疑此文应主送给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劳动局,市政府在审批时,势必要征求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二)上行文的主送单位只能是一个,不可多头主送,特别是“并转”的提法不妥;(三)即使此事市劳动局有权作出决定,也不能用“请示”,而应用“申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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