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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云南国家公务员公文写作疑点解答汇总(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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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经政府授权,部门可否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解答】 可以。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政府同意,部门可以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但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126、怎样准确把握“请示”的行文对象?

【解答】 “请示”的行文对象必须是自己的上级机关。这里所讲的“上级机关”是指与自己具有领导或者指导关系的直属上级,比如一个县的教育局,县政府对其存在领导关系,市教育局与它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看到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县里的某一个局,需要一笔经费,它在给县财政局行文时用了“请示”;二是某县的县委,就县委学习中心组领导成员调整一事行文给市委宣传部,也使用了“请示”。这就告诉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确定“请示”的行文对象,不可把“请示”与“申请函”、“告知函”混为一谈,更不要把上级机关里的一些职能部门与“上级机关”等同。

127、对于下级的“请示”,是否不论同意与否都应给以“批复”?

【解答】 是的。“请示”与“批复”是一对文种的必然组合,也就是说,有一份“请示”就应有一份“批复”。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时常看到,有的“请示”上报后,由于上级不同意请示的内容,所以就没有正式行文“批复”,而是采用口头说明情况的办法予以处理,这种办法不可取。按照办文规则,不管请示的事项同意与否,都应明文做出批复。退一步说,如确需口头批复的,双方都应做出文字记载予以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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