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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云南国家公务员公文写作疑点解答汇总(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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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新《办法》对政府各部门的行文做了哪些规定?

【解答】 新《办法》的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共五条,都是规范政府各部门行文的,可见,解决政府部门行文,是从整体上坚持正确行文规则的关键。

上述诸条,突出强调了以下六点:

(1)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2)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3)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正式行文”指以“文件格式”行文,例如省属各厅内设的处、市属各局内设的科不得向外正式行文,但各厅、局的办公室不在此列。

(4)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上级政府部门与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之间、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5)属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但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6)部门之间未经协商一致的问题,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中指出:“当前部门内设机构越权发文现象十分突出,成为文件过多的主要原因”。通知中要求:“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向地方政府发文,除与地方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地方政府正式发文。严格控制部门内设机构发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2001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0〕1号文件对此又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机关审批下达应当由机关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发文。‘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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