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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云南国家公务员公文写作疑点解答汇总(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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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向上级行文“请示”,可否把上级领导同志的姓名写入“主送”或“抄送”?

【解答】 不可以。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送给领导者个人。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在实践中已经到了司空见惯的地点,随便走到一个地方俯拾即是。例如某市科委为追加农业科研经费,在将此文呈送市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一栏中出现了一连串领导个人“姓加头衔”的称号:“张市长、孙市长(分管科技的副市长——笔者注,下同)、王市长(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吕市长(分管农业的副市长)……。”还见到一个县交通局写给县政府的一份“请示”,干脆主送给“恩铭县长”,连“县政府”几个字都没有。这是当前公文处理中一种“见怪不怪”的扭曲现象。

为什么“请示”不能行文给领导者个人?原因有二:第一,它违背了依法行文的要求,不符合党和国家公文法规的规定精神,即本题开头的那段话;第二,它干扰了上级机关对文件的正常处理程序,对这样的来文,上级办公部门如直接分发给领导者个人,就打乱了自身的处理程序,如不分送给各位领导者个人,又怕“事出有因”,岂不人为地给上级制造麻烦。


132、向外制发的文件,同时需送给自己单位的领导以方便使用,可否把自己单位的领导同志的名字写入抄送?

【解答】 不可以。公文的行文,要么表现为是一个机关对另一个机关法定作者相互之间的运行,要么表现为一个机关内部上层领导对所属非独立法人的处、科、室的运行。如果某一机关制发了一份通知,在向外单位及所属内部机构主送的同时,还抄送给这个机关的首长,这就是“自己给自己行文”。这位首长是这个机关的法人代表,代表着机关的法定作者,他代表机关签署发出的文件,然后自己又变成接受者,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又是什么?这种见怪不怪的现象,不用说在基层,就是在一些中、高级机关也时而出现,理由就是因为这样的文件需要发给领导同志个人一份。制发的文件,不少的是需要同时发给机关领导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发送。通过“抄送”的形式来发是对“行文”这一基本概念的扭曲,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划分文件“正本”、“副本”与“存本”的方法来处理,即发文时留出副本若干份,单独造单把这些副本文件分送给本机关的有关领导,到一定的时候再予以收回并在分送单上加以注销。

以上所言,当然也有例外,那就是“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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