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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云南国家公务员公文写作疑点解答汇总(七十九)

2013国考交流1群:196993083        点击查看: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培训课程


160、法规、规章性文件的结构,有无可以把握的规律?

【解答】 法规文件的外形结构是多种多样的,它可以呈现全篇设章、章下分条、条下有款的写法,即“章条款式”;也可以先写一个开头说明制发的缘由、目的和依据,然后分条列项讲明规定的事项及实施的要求与时间;还可以既无单独的开头,也无独立的结尾,全文由若干条项贯通起来。

虽然它们的外形结构呈现多彩多姿的形态,但其内容却万变不离其宗,这个“宗”就是“总——分——附”,这就是法规性文件结构的一条内在规律。所谓“总”,即开端要讲明制定法规的目的、依据与法规的适用范围,它可以是一个“总则”,也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开头语,还可以是并列的一二条;所谓“分”,即法规所规定的具体事项内容,它可以是一个由若干章组成的“分则”,也可以是并列的若干章或条条;所谓“附”,即用来明确时效、地效、人效、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部分,它可以是一个“附则”,也可以是单独的结尾段落,还可以是两三个条条。所以,我们在写作“条例”、“规定”、“办法”时,不论采用什么结构形式,这个“宗”是万万不可违背的。


161、法规、规章性文件的撰写有些什么要求?

【解答】 写作法规性文件,内容要合理、切实、全面、具体。所谓“合理”是指正确体现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切实”是指符合客观现实情况;“全面”是指凡牵扯到的问题都要有所说明,万万不可出现缝隙;“具体”是指规定的范围、尺度要具体,处理的界限要明确,特别是在“办法”的写作中更应如此。

法规性文件的用语极其严格,“基本”、“原则”、“总的”、“大概”、“可能”、“约”、“差不多”、“两三种”、“过半年”、“左右”、“力争”、“几乎”、“尽力”、“较大”等弹性语言不可使用,要字字清清楚楚、句句掷地有声,特别是那种“水中望月”、“雾里看花”似的摇摇摆摆、模模糊糊的语言,“像雨像雾又像风”似的歧义语,绝对不能写进法规性文件。歧义语是公文的大敌,想当年日本遭受原子弹之苦,除了政治、军事等大背景外,它的直接导火索就是当时日本内阁首相铃木的一句歧义语。当前,我们公文中存在的一些歧义语也很值得一提,例举一句:“要求所有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过节之机向自己的上级领导同志送礼,不准用公款超标装修自己的住房,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更不准变相使用公款进入‘三厅’寻欢作乐,违法嫖娼。”笔者中着重号的地方,都是造成歧义之处,敬请读者自赏自酌,用这样的规则去规范人们的行为,连“纸上谈兵”的效果都不如,因为这张纸上没有“兵”,“来来去去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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