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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云南国家公务员公文写作疑点解答汇总(三十六)
2013国考交流1群:196993083        点击查看: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培训课程

81、上级机关在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对于发文字号的编发,有时使用“×发”,而有时又用“×函”,其道理何在?

【解答】 关键在于发文的名义,亦即如果以整个机关的名义作出批复,即用“×发”;如以机关办公部门名义作出批复,则用“×函”,即通常所说的“函代批复”。

82、公文标题中出现的说明性词语,应当置于书名号之内还是之外?为什么?

【解答】 在公文标题的拟制过程中,需要时常用到诸如“草稿”、“征求意见稿”、“讨论稿”、“草案”、“试行”、“暂行”等说明性词语,用以对公文内容成熟程度作出限定,它一般多见于法规体公文之中,在书写或印制时需要将这种说明性词语用括号括入。这里涉及一个问题是,当行文中需要引用该法规或规章名称时,括号及相应的说明性词语是应当置于书名号之内还是之外?对此,实践中较为混乱,很不统一。例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县人民政府2005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等。就这两个标题而言,究竟哪一种写法是正确的呢?我们认为应当是前者。因为公文标题中的这种说明性词语,表明了该公文内容的成熟程度,它与公文标题内容关系密切,是公文标题的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因此在拟制时必须将其置于书名号之内。否则,就会有损于原标题内容的完整性。

值得说明的是,公文标题中的这种说明性词语,都是依据公文内容的成熟程度及公文文种选用的,其位置可以出现在题尾,也可以出现在题中。括号只在题尾说明时才使用,而题内则不需用标点符号,例如《××市公安局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暂行办法》,不能写作《××市公安局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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