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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云南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汇总之商法常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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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入伙人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二)入伙的后果

  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人与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1.声明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法定退伙。

  (1)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公司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除名退伙。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由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十四、票据抗辩与补救

  (一)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二)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使票据权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碍时,为使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能够实现,而对其提供的特别的法律救济。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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