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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云南国家公务员公文写作疑点解答汇总(十七)


具体而方,实践中对“函”的错用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以“请示”代“函”,以“批复”代复“函”。这方面的实例已如上述。

二是以“通知”代函。如某市财贸干部管理学院向直属各财贸公司行文,题目是《关于举办“全市首届财贸干部应用写作讲习班”的通知》。

三是以“通告”代函。例如某市三大百货商场联合举办“迎接新世纪、拥抱新千年商品交易洽谈会”,向全市有关单位发文,题目为《关于联合举办“迎接新世纪、拥抱新千年商品交易洽谈会”的通告》。

如上所述,可以看出,恢复“函”的本来面目,恢复它在法定公文大家族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是当务之急。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偏爱“请示”、“通告”等而冷落和遗忘“函”的问题,与人们未能从思想上对“函”的重要地位及功用充分重视有直接关系。似乎一提“函”,人们总觉得其效力不如“通知”、“通告”以及“请示”强,也觉得不够郑重,对受文机关不太尊重。其实,这纯属误解。要明确“函”是一个正式主要文种,用“函”行文时也要采用正式文件的标印格式,不能将便函(普通公务便信)视为“函”,也不能把“函”这个正式文种名称与“信函格式”混为一谈。


其次,加大公文法规宣传和推行的力度。现行党政公文法规中,对“函”的使用及相关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国务院发布的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函”的适用范围,并对其在行文关系上的有关问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大新《办法》宣传贯彻的力度,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真正把公文法规的规定落到实处。要从根本上理解和把握“函”的性质及功能,弄清其适用范围,坚决杜绝错用现象的发生。

最后,公文撰拟者、发文机关领导人以及受文机关三方协调联动,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公文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文。特别是各机关领导人要对此给以足够的关注和支持,同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民政、工商、税务、金融、文化、教育、科技、土地、外事、经贸、物价、房管、财政、交通等)之间也需要相互理解与沟通,以确保“函”这一文种使用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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