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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公务员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开展公务员年度考核前,应当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填报《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经核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行政机关,或者上年度参加全省检查考评结果排名前5名的省级行政机关,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25%确定;

  (二)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行政机关,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20%确定;

  (三)上年度参加全省检查考评结果排名最后5名的省级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行政机关,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10%确定;

  (四)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按照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15%确定。

  考核年度内受到多项表彰的行政机关,按照最高级别的表彰予以确定优秀比例。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要积极创新考核方法,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务员考核实行信息化管理。

  管理科学、程序规范、成效显著的行政机关,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可适当增加优秀等次比例。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由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采取个人工作记实、主管领导定期评价的方法进行。

  (一)工作记实。工作记实可每周、每月或每季进行。由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岗位特点,自行设定《公务员工作记实评价簿》。记实内容应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完成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等。

  (二)评价计分。主管领导每月或每季根据个人工作记实和群众评议情况,对被考核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效益和出勤等情况作出评价计分,计分统一采用百分制,具体评价的方法、指标、分值由各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记实、定期小结;

  (二)群众评议;

  (三)主管领导评价;

  (四)公示考核情况;

  (五)反馈考核情况。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由主管领导在听取公务员本人述职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得分情况和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条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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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云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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