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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云南国家公务员公文写作疑点解答汇总(三十)

2013国考交流1群:196993083        点击查看: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培训课程

91、联合行文的“发文机关标识”及发文字号是否都应列出,并一起加盖公章?

有一份《关于加强科技市场管理的通知》,其联合行文的单位包括科委、科协、工商局、税务局、财委、计委、专利局和物价局等8家单位,该份文件的首页并排印有8家单位的名称,版头之下是并列的8个发文字号,而且在文尾盖了8个单位的公章,此联合行文有哪些不合规范之处?

【解答】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联合行文的单位过多过滥。联合行文的主体至少有两个,但最多是多少没有明确的规定。尽管如此,我们在实际行文中也要注意把握其必要性与适度性。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联合行文时尤应遵循这一原则,而决不能无视具体情况,不看有无必要,只是为了广造声势动辄就联合行文,这样只能事与愿违,贻害工作。因此,例文中8家单位联合行文且均将单位名称在版头部分予以排列是欠妥的。正确的做法是,可只标识主办单位一家的名称,将其他协办单位名称纳入标题或者公文的开头部分。这样做,就显得较为科学、合理了。二是发文字号标识不合规范。按照新《办法》的规定,联合行文时只需标明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此例的版头部分竞将8家联合行文的发文字号并列标出,不仅显得繁琐,也有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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