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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云南国家公务员公文写作疑点解答汇总(九)

26、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使用“公告”发布应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吗?

【解答】 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如金融、工商、税务、物价、教育、卫生、司法、文化、房产、消防、土地、专利、科技、交通、市政、城管、环保、财政、审计……),不可使用“公告”发布应遵守或周知事项,但可使用“通告”。个人如有事需公开告知,可视情分别使用“广告”、“启事”等即可。

27、什么是“法规性公文”?

近期几部新出版的公文书籍,把“命令”、“条令”、“条例”、“决定”、“决议”、“准则”、“通告”、“公告”、“通告”统称为“法规性公文”,这种分类正确吗?

【解答】 这是东拼西凑,乱讲一气。“条例”是法规公文,法规公文还包括“规定”、“办法”等。其他那些文种,均不可称作法规性公文,而可分别称作“指令性公文”、“决策性公文”、“规范性公文”等,至于“条令”,根本就不是“文种”。关于“法规”的具体解释,请见本书35题。

28、“条例”、“规定”在党政机关公文中各自的地位如何?
 

【解答】 “条例”、“规定”是党的机关公文的主要文种。《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二章规定,“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条例”、“规定”又是国家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例如《婚姻登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发主体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

“规定”也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即“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系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即“政府规章”的主要形式之一。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一些地区、部门根据法规、规章而制定的不属于法规、规章的“类规章性文件”有的也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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