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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云南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住房保障需要法律支撑

国外住房保障法律值得借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所房地产研究室副主任刘卫民介绍,上个世纪,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美国、英国、法国、韩国等20多个国家先后颁布了住房总体纲领和基本制度设计的《住宅法》,涉及住房开发、土地使用、交易租赁、中低收入住房保障等单项住宅法规更是数不胜数。

刘卫民说,各国都将保证公民“居住权”作为住房立法第一要义和核心目标。例如,德国在《民法》中规定,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是政府职能的基本体现。法国在《可抗辩居住权法案》中,承诺基本实现人人有房住,如果困难群体住房申请得不到满足,则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新加坡通过《建屋与发展法》《建屋局法》以及《特别物产法》等法律严格限制组屋(政府提供的低价产权住房)的炒卖行为,将组屋定位为“以自住为主”;规定新的组屋在购买后五年之内不得转售和经营;购买组屋后可以再购置市场商品房,但业主本人如果不居住在组屋中,就必须退出组屋;违规倒卖或出租组屋者,不仅面临高额罚款,严重的还将负刑事责任。

此外,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构建长期、稳定的保障性住房供应模式。例如英国在2004年的《住房法》中,规定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必须含有一定比例的中低价位住房(全国配建的平均水平为25%)。美国马萨诸塞州依据“40B条款”规定,对于政府公共住房比例低于10%的城镇,如果开发商提供项目的20%~25%作为政府公共住房,则可以提高项目容积率。新加坡等国通过法律明确政府主导建设分配模式。

立法明确责权利

“十二五”是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快速推进期,专家学者以及基层干部建议尽快出台《住房保障法》。

一是明确“住有所居”的定义和目标考核体系。既要有宏观和长远目标,也要有短期的现实目标,还要明晰各个地方“最基本住房”应达到的标准。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责任分工,细化建设资金来源。

二是明确住房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充分考虑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趋势,根据城市新增人口因素,实现对城镇常住居民的保障层次之间的有效衔接。对于产权型保障性住房,大幅降低获益空间;对于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建立长效、规范的保障性住房支持体系,尽快弥补现行财税、金融以及土地法规中的空白和不足。

三是明确信息来源渠道。对于保障房申请者的收入财产信息,需要多部门信息联动,只能通过立法才能解决。

四是强化监管。在政府层面,为了防止政府部门的承诺或目标落空,应明确有关部门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法律责任。王小广建议,明确定位保障房制度中政府、市场、个人所承担的责任;细化政府职责、政府的义务以及标准等等;在保障对象层面,对于虚假申报,违规出租或恶意占用等,要依法惩处。

五是对保障房小区的日常管理与服务,要在法律上明确责任和分工,明确维护经费来源。

此外,还必须明确城市规划的科学性,防止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弄虚作假。针对有城市将保障性住房建在郊区,出现弃购的现象,住房保障法必须从城市规划入手,在制定城市规划时,优先考虑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需要,在城市中心部位保留足够的空间,以供应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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