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云南国家公务员公文写作疑点解答汇总(四十六)
2012-09-17 17:20 作者:云南华图 来源:华图教育网 点击: 次96、“决定”的标题,能否只有“发文机关”和“文种”,中间省略“事由”?
【解答】 如一份决定的标题是《××市人民政府决定》,这个标题有“发文机关”与“文种”,而无“内容”(事由),作为这份决定来讲,这个标题是不合格的。
97、用函行文时,在格式上有什么要求?
【解答】 “函”是党和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的一个主要文种,行文是要采用正式文件的标印格式,它的红色版头是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的(党的机关文件还可以在发文机关名称后面加括号标注“函”的文种名称)。因此,不能把机关日常使用的普通“信函”(也叫“便信”、“便函”)与“函”混为一谈,信函不是正式公文。
“函”在新中国成立前就被广泛使用,早在1940年和1942年,我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就将“函”列为正式公文文种。在当代社会中,“函”已成为联系工作、传播信息、沟通情况、赢得理解和支持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商品经济的发展、流领域的活跃、横向联系的扩大,“函”在公务活动中的作用必将越来越大。
98、什么是“附件”与“附件说明”?
【解答】 新《办法》第十条中先是出现一个“附件说明”,接着出现一个“附件”。所谓“附件说明”指的是公文如有附件,要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处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如有多份,要有序号,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总之,“附件说明”一词讲的是附件这一公文格式项目要素的标识问题。
而“附件”指的是公文正件所应附的公文附件。新《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把“附件”一词置于“附注”之后、“主题词”之前,这种排列的本身就告诉我们一个应当注意的问题,即公文的附件一般应与公文主件一起装订,公文的“版记”要置于附件之后,以保持公文正文与附件的完整一体性。不少机关或单位把公文的“版记”即文尾置于公文正件之后、附件之前,形成主、附两分离的做法,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