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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2年云南国家公务员公文写作疑点解答汇总(二)

2、使用“命令”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有什么限定吗?

【解答】 行政机关“公布令”的制发者必须是具有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如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发主体是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发;“政府规章”即地方人民政府制发的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制定。以上行政法规和规章均可使用“公布令”来发布。

一些地区、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而制定的不属于法规、规章的“类规章性文件”,不得使用“公布令”,而应用“通知”予以发布。

3、“批示”与“批转”、“转发”是否一个意思?

【解答】 “批示”不等于批转、转发。“批示”是一个独立的文种,而批转、转发是公文处理的一个程式。何况在“批转”、“转发”中大都使用“通知”做文种,这更与“批示”风马牛不相及。

4、一个单位的数份“请示”或数个单位的同一内容的“请示”,是在同一办公会议上审批的,这样可否只使用一份“批复”来解决?

【解答】 不妥。无论是“批复”还是“批示”,都应坚持一文一事的原则,一份“批复”针对一份“请示”。在同一办公会议上审批若干同一内容或一个单位的数份“请示”,应坚持一文一事、分别“批复”,而不应在一份“批复”中包括数份“请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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