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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第10周时政周报(2018.3.5-3.11)(2)

2018-04-10 16:25 云南人事考试 来源:云南华图公务员考试网

【导读】云南华图教育为您提供-2018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信息。2018年3月1日开始,3月份每周全国时事政治信息将汇总于此,为各位考生备考云南省公务员考试、云南省事业单位考试而使用查阅。


                                             

三、重要文件

1.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开幕

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报告过去五年政府工作,对2018年工作提出建议。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考点汇编

一、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五年成果总结

五年来,经济实力跃上新台阶。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到82.7万亿元年均增长7.1%,占世界经济比重15%左右,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30%居民消费价格年均上涨1.9%城镇新增就业6600万人以上

五年来,经济结构出现重大变革。消费贡献率提高到58.8%,服务业比重上升到51.6%成为经济增长主动力。粮食生产能力达到1.2万亿斤。城镇化率提高到58.5%,   8000多万农业转移人口成为城镇居民。

五年来,创新驱动发展成果丰硕。载人航天、深海探测、量子通信、大飞机等重大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高铁网络、电子商务、移动支付、共享经济等引领世界潮流。“互联网+”广泛融入各行各业。快速崛起的新动能,正在重塑经济增长格局、深刻改变生产生活方式,成为中国创新发展的新标志

五年来,改革开放迈出重大步伐。

五年来,人民生活持续改善。贫困人口减少6800多万,易地扶贫搬迁830万人,贫困发生率下降到3.1%。居民收入年均增长7.4%形成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中等收入群体。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6.7岁。

五年来,生态环境状况逐步好转。制定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个十条”并取得扎实成效。

2017年主要经济指标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9%,居民收入增长7.3%,城镇新增就业1351万人

主要工作回顾

(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着力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实现稳中向好。

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式强刺激,而是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统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不断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确立区间调控的思路和方式,加强定向调控、相机调控、调控。

顶住了经济下行压力、避免了硬着陆,保持了经济中高速增长。

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

财政赤字率一直控制在3%以内

(二)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培育壮大新动能,经济结构加快优化升级。

扎实推进“三去一降一补”。

加快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深入开展“互联网+”行动,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广泛应用,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传统产业深刻重塑。实施“中国制造2025”,推进工业强基、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重大工程。

优化投资结构,鼓励民间投资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强基础、增后劲、惠民生领域。

高速铁路运营里程增加到25千公里,占世界三分之二。经济增长实现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转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同拉动,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转向依靠三次产业共同带动

全面改革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等商事制度,企业开办时间缩短三分之一以上。

(三)坚持创新引领发展,着力激发社会创造力,整体创新能力和效率显著提高。

支持北京、上海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新设14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带动形成一批区域创新高地。

(四)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着力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发展动力不断增强。

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全面推行财政预决算公开,构建以共享税为主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格局。

建立生态文明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开展省级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五)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着力实现合作共赢,开放型经济水平显著提升。

设立上海等11个自贸试验区。

设立13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相继启动,

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人民币国际化迈出重要步伐。

(六)坚持实施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着力推动平衡发展,新的增长极增长带加快成长。

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

绝大多数城市放宽落户限制,居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覆盖。

(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

启动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实现直接结算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加快推进。

建立困难和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加快发展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年均增长13%以上

(八)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着力治理环境污染,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积极推动《巴黎协定》签署生效。

(九)坚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法律95,制定修订行政法规195,修改废止一大批部门规章。

完善信访工作制度。

其他方面的工作成果:

军队方面。召开古田全军政治工作会议,深入推进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人民军队实现政治生态重塑、组织形态重塑、力量体系重塑、作风形象重塑。有效遂行海上维权、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国际维和、亚丁湾护航、人道主义救援等重大任务。

外交方面。成功举办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等重大主场外交。等国家领导人出访多国,出席联合国系列峰会、气候变化大会、世界经济论坛、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等重大活动,全方位外交布局深入展开。

二、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

2018年主要预期目标

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攻关期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5.5%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内;居民收入增长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城镇调查失业率涵盖农民工等城镇常住人口,今年首次把这一指标作为预期目标

财政赤字率拟按2.6%安排。

注意:改革开放决定当代中国命运关键一招,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关键一招

三、对2018年政府工作的建议

(一)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发展壮大新动能。加强新一代人工智能研发应用,在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多领域推进“互联网+”。

加快制造强国建设。推动集成电路、第五代移动通信、飞机发动机、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产业发展。创建“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全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弘扬工匠精神,来一场中国制造的品质革命

继续破除无效供给。加大“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力度,做好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加快消化粮食库存

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重点是照后减证,

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大幅缩短商标注册周期。

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改革完善增值税,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原增值税三档税率为6%11%17%)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大幅降低企业非税负担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调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五险一金”缴费比例。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加大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力度。

(二)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落实和完善创新激励政策。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

(三)深化基础性关健领域改革。

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制定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

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实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

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基本导向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个人所得税

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健全生态文明体制。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四)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

推动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取得明显进展。健全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禁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等行为。省级政府对本辖区债务负总责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各负其责,积极稳妥处置存量债务。

加大脱贫力度。今年再减少农村贫困人口1000以上,完成易地扶贫搬迁280万人。

推进污染防治取得更大成效。今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要下降3%,严禁“洋垃圾”入境。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完成造林1亿亩以上,耕地轮作休耕试点面积增加到3000万亩,深化国家公园体制改革试点。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五)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林牧渔业和种业创新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稳定和优化粮食生产。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互联网+农业”,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改革。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

推动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稳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厕所革命”。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乡村治理体系

(六)扎实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塑造区域发展新格局。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出台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

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今年再进城落户1300万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健全菜市场、停车场等便民服务设施。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人,要加强精细化服务、人性化管理,使人人都有公平发展机会,让居民生活得方便、舒心。

(七)积极扩大消费和促进有效投资。

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再延长三年,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推动网购、快递健康发展。

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在铁路、民航、油气、电信等领域推出一批有吸引力的项目,务必使民间资本进得来、能发展。

(八)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坚持共商共建共享,落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

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扩大电信、医疗、教育、养老、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开放。

资企业设立程序,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全面复制推广自贸区经验,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巩固外贸稳中向好势头。推动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办好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下调汽车、部分日用消费品等进口关税。

(九)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着力促进就业创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运用“互联网+”发展新就业形态。今年高校毕业生820多万人,再创历史新高。

稳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

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切实降低农村学生辍学率,抓紧消除城镇“大班额”,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推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双一流”建设,发展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和网络教育

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扩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把基层医院外出农民工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做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工作

更好解决群众住房问题。支持居民自住购房需求,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营造尊重妇女、关爱儿童、尊敬老人、爱护残疾人的良好风尚。

为人民过上美好生活提供丰富精神食粮。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繁荣文艺创作,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档案事业

其他方面工作

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组织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

办好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海合作组织峰会中非合作论坛峰会等主场外交。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党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和预算法、监督法规定,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一)总体要求:

1.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2.坚持围绕和服务党和国家大局。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4.坚持依法开展审查监督。5.坚持问题导向。6.坚持积极探索与扎实推进相结合。

(二)主要内容包括:

1.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

2.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

3.部门预算。

4.财政转移支付。

5.政府债务。

(三)主要程序和方法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3.深入开展专题调研。

4.探索就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项批准,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5.探索开展预算专题审议。

6.推动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算决议。

7.及时听取重大财税政策报告。

8.加快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 (摘要)

一、章程总纲第一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进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后增加“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修改为“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

二、章程总纲第三自然段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后增加“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三、章程总纲第四自然段中“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后增加“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修改为“在人民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中”;“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后增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修改为“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后增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在新的历史时期”修改为“国家事业不断发展”;“一个重要‘法宝’”修改为“一个重要法宝”

四、章程总纲第五自然段开头增加“二○一二年十一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努力的基础上,国家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修改为“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后增加“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后增加“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修改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五、章程总纲第六自然段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后增加“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六、章程总纲中增加一段,作为第七自然段,内容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要聚焦国家中心任务,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完善协商议政内容和形式,着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在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七、章程总纲第九自然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依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八、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九、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十、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二条修改为第三条;第二款中“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修改为“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

第三款“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修改为:“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第四款中“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修改为“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一、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协商计划。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要综合运用各种形式,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完善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以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格局。”

十二、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三条修改为第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修改为“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事业,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十三、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四条修改为第六条;“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修改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修改为“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十四、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五条修改为第七条;“克服官僚主义”修改为“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第六条相应修改为第八条。

十五、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七条修改为第九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通过各种形式,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八条修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治、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医药卫生、体育、环境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第二款中“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修改为“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十七、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九条修改为第十一条;“视察、参观和调查”修改为“视察、考察和调查”;“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修改为“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

十八、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十九、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后增加“坚决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活动”。

第二款“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前增加“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修改为“鼓励他们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第十二条相应修改为第十四条。

二十、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五条;“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修改为“促进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保护事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后增加“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修改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二十一、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六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后增加“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第十五条相应修改为第十七条。

二十二、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后增加“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二十三、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九条;“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修改为“中国近代以来文史资料”

二十四、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条;“交流经验”后增加“指导工作”。第二章“组织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应修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二十五、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相应修改为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章程增加“委员”一章作为第三章,内容为修改后的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九条。章程第三章、第四章相应修改为第四章、第五章。

二十七、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三章“委员”第三十条;“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后增加“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

第二款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二十八、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三章“委员”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修改为“提出意见、批评、建议”。

二十九、章程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二十七条“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修改为“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三十、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十一、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本章程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行使权利。”

三十二、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当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三十三、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建立委员履职档案,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履职情况。”

三十四、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三十五、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的行为,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

三十六、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对违纪违法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相应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三十七、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三条;“得临时召集之”修改为“得临时召集”

三十八、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修改为:“(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三)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原则、任务并作出决议。

三十九、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四十、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序号“一、”至“五、”修改为“(一)”至“(五)”;增加一项“(六)协商决定全国委员会委员;”第六项、第七项序号“六、”“七、”修改为“(七)”、“(八)”。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应修改为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四十一、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九条;“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增写一句,内容为:“要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原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相应修改为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

四十二、章程原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修改为“(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第二项“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为“(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第三项、第四项序号“三、”“四、”修改为“(三)”、“(四)”。第四十六条相应修改为第五十六条。

四十三、章程原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四十七条修改为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序号“一、”至“四、”修改为“(一)”至“(四)”;增加一项“(五)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第五项、第六项序号“五、”“六、”修改为“(六)”、“(七)”。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相应修改为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条。

四十四、删去章程第五章“附则”删去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四十五、章程增加“会徽”一章作为第六章,内容为修改后的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

四十六、章程第六章“会徽”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为一颗五角星、齿轮和麦穗、四面红旗和缎带、中国地图和地球、‘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的图案。”

四十七、章程第六章“会徽”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中,一颗五角星表示中国共产党领导;齿轮和麦穗表示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四面红旗和缎带表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的大团结大联合;中国地图和地球表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分别为诞生年号、名称。”

四十八、章程第六章“会徽”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会徽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会徽。”

(编辑:云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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