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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组发〔2016〕21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大学生村官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云南省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大学生村官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15日
云南省大学生村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大学生村官队伍健康成长,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办通〔2016〕6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分级负责,共同实施。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完善政策,按照职能分工抓好大学生村官管理工作。
(二)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研加分等涉及大学生村官的优惠政策。
(三)省财政厅负责协同组织部门研究制定大学生村官驻村工作期间的工作生活待遇保障标准,并负责经费拨付。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食宿补助、绩效奖励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保障和拨付。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协同组织部门研究制定管理政策,实施招录考试,购买商业保险,指导下级部门开展工作。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签订聘用(续聘)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组织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等。
(五)乡镇(街道)是管理大学生村官的直接主体,负责大学生村官的职务安排、职责细化、工作指导、考核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村(社区)“两委”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开展管理工作,为大学生村官提供基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并根据驻村工作职责,安排布置任务,提供实践机会,培养锻炼大学生村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统一招录(选聘)的大学生村官。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四条 2016年以前选聘的大学生村官,驻村工作期间的岗位性质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系非公务员身份,实行聘期管理,1个聘期为3年,连续聘用不超过2个聘期。
第五条 2017年以后招录的大学生村官,属从新录用的普通公务员、选调生中选派至村(社区)工作的人员,实行任期管理,其中,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录的,任期为3年,期满后返回招录单位;从2016年以前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中定向招录的,录用后到招录单位所在县(市、区)驻村工作,满2年后返回招录单位。新招录大学生村官到岗时间为招录当年的9月份。
第六条 大学生村官到村(社区)工作后,具备条件的可以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第一书记或副书记职务,其他职务可以根据村(社区)工作实际灵活安排。
第七条 2017年以后招录的大学生村官第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取消录用;第二年或第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除按公务员考核相关规定办理外,由招录单位召回,5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八条 2017年以后招录的大学生村官任期届满后,原则上返回招录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本人提出申请的,经招录单位、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驻村工作时间。
第九条 2016年以前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解聘申请的,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解除聘用合同。解聘手续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情况要报上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 2016年以前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服务满1个聘期,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经本人申请,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
第十一条 大学生村官的组织关系转至任职村(社区)。2016年以前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人事档案转至任职地的,由任职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托管。2017年以后招录的大学生村官驻村期间,工作与招录单位脱钩,人事工资关系不变。
第三章 驻村职责
第十二条 驻村工作期间,大学生村官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和村(社区)“两委”的决议、决定;
(二)协助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抓好基层党建工作,重点抓好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解决好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三)协助村(社区)“两委”落实“挂包帮、转走访”工作,全面参与贫困村及贫困户建档立卡、致贫原因分析、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扶贫项目组织实施及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推广涉农科普知识和农村实用技术,加强与党员群众的交流,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丰富农村基层文化生活;
(五)协助村(社区)“两委”发展农业产业,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带领当地干部群众发展电子商务,盘活农村农业资源,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六)围绕村级事务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做好村(社区)台账建立、文稿起草、矛盾纠纷调解、突发事件处置、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七)积极深入村组农户、田间地头,主动联系服务村(居)民小组和农村党员群众,主动承担和办理惠民便民事项;
(八)完成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乡镇(街道)要结合工作实际,具体细化和明确大学生村官的驻村工作职责。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在全省建立大学生村官“连排班”管理机制:
(一)原则上以州市为单位组建大学生村官连、以县(市、区)为单位组建大学生村官排、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大学生村官班。大学生村官人数较少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灵活组建大学生村官排或班,原则上每个班的人数不少于10人;
(二)连、排、班分别设指导员1名,连长(排长、班长)长1名、副连长(副排长、副班长)1至2名。指导员分别由州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大学生村官工作的科(股)室负责人及乡镇(街道)党(工)委的副书记或者组织委员兼任,其余人员通过民主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方式产生。班的领导成员原则上从党员大学生村官中产生,连、排的领导成员从下一级领导成员中产生;
(三)连、排、班活动要紧紧围绕理论学习、业务交流、扶贫帮困、社会公益等内容开展,采取线上活动与线下活动、集中活动与分散活动、组织安排与自我组织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连每半年至少活动1次,排每季度至少活动1次,班每个月至少活动1次;
(四)各地要以连、排、班为依托,成立大学生村官党组织,定期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开展活动;
(五)州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部长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要经常了解掌握连、排、班活动情况,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每年至少参加1次活动;连、排、班的活动方案要及时报指导员审核,指导员要领导、指导并参与所在连、排、班的活动;班的指导员要定期向大学生村官通报乡镇(街道)重点工作,安排部署驻村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建立云南省大学生村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组织工作内网和手机移动端,实现电子档案在线更新、政策文件在线传达、数据报表在线统计、驻村情况在线跟踪等管理功能。各级党委组织部要按照要求,适时采集、上报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大学生村官的驻村工作情况实行痕迹管理,大学生村官的工作图片、数据、文字、报告等应建档留存,供上级部门检查、考察、考核时使用。
第十六条 每名大学生村官要有1名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结对联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是大学生村官在村(社区)的结对帮带人,负责直接指导安排大学生村官开展驻村工作。
第十七条 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每年至少要集中组织大学生村官进行1次座谈交流,了解大学生村官驻村工作情况,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工作问题;乡镇(街道)结对联系领导每半年至少与大学生村官谈心谈话1次,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第十八条 各级大学生村官工作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村官的驻村安全和涉及大学生村官的重大舆情、重大事件。发生涉及大学生村官的重大事项,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九条 续聘大学生村官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2017年以后招录的大学生村官不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第二十条 从2017年1月起,对2016年以前选聘大学生村官日常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参照《云南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每人每月900元的食宿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同时按季度发放绩效奖。
第二十一条 为大学生村官统一购买重大疾病及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为2016年以前选聘大学生村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2016年以前选聘大学生村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标准执行,单位缴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二条 大学生村官享受国家法定休假。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财教〔2010〕239号)的规定,选聘到我省边境25个县(市)和迪庆藏区3个县(市)工作的云南省属高校毕业的大学生村官,驻村工作满1个任期(聘期)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享受国家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6〕9一10-号),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第二十五条 2016年以前选聘大学生村官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其驻村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同等条件人员定级确定工资。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村官离开村(社区)办公场所外出处理公务时,必须履行离村(社区)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大学生村官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其中,请假3天以内的,由村(社区)党组织批准;4至9天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10天以上的,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大学生村官每季度驻村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0天,每年驻村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0天,上述时间含因公出差时间。乡镇(街道)及县级以上部门不得借用大学生村官。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县(市、区)、乡镇(街道)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大学生村官参与县乡两级的集中性工作或到信访、综治等岗位学习锻炼。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村官要廉洁自律,依法履职,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十条 大学生村官驻村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发表有损党委、政府和党员形象、威信的言论;
(二)不得随意越级反映问题或随意通过网络反映问题;
(三)未经批准不得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四)不得参加邪教组织或参与迷信活动;
(五)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组织荣誉和利益;
(六)不得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影响轻微的,乡镇(街道)要及时谈心谈话,促其改进;影响较大的,要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恶劣的,应该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辞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我省大学生村官工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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