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9 16:57:24 云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yn.huatu.com/gwy/作者:云南华图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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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系统当前正推行一系列“去行政化”改革,颇受舆论关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表示,司法不公的原因绝大多数并不是因为司法腐败。而“司法行政化是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因素之一”。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性质、职能、权属、运转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区别,用行政化的方式管理司法、运作司法,将不可避免地给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被动性和程序性等,都带来伤害。
应当说,司法高层曾对“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给予了关注。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中,明确指出,“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针对此,在这个以及后一个法院改革“五年纲要”中,均不乏“司法去行政化”的具体举措出台。这10年的司法改革,大致可以用“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和“去大众化”来概括。
客观评价,司法机关在“去行政化”上虽然作出过颇多努力,但进展始终不大。个中原因或就在于,这并不是最高法院一家所能决定的改革。比如,若取消法官们的行政职级,他们拿什么去套工资与福利?一个简单的方案是,按司法职业的特点另立司法职级。而接下来的问题则是:谁认可你这一套?
不仅司法官员的去行政化步履维艰,司法活动的去行政化同样阻碍重重。法院内部的“个案请示”被认为是司法行政化的最典型表征。“法院改革二五纲要”曾明确要求应“逐步取消,并进行诉讼化改造”。但到了“法院改革三五纲要”,又变成了“规范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报告制度”。用“规范”来替代了 “取消”,无疑是认同了行政化的“个案请示”,而在事实上将司法固有的审级制度给人为架空了。
这种改革的反复无疑在向我们传递出司法去行政化任重道远的信息。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法院系统所坚持的去行政化实践,显得更加不易。当务之急,是如何将这些可贵的改革经验向全省,乃至向全国法院系统推广。这仍然需要顶层设计和自上而下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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