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5 14:48:00 云南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http://yn.huatu.com/cunguan/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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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常识
1、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其基本原则是:
(1) 规模要适中。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也可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2)要考虑自然地理状况。要考虑各自然村之间的相互关系,注意考虑交通、风俗等多种因素。
(3)要照顾民族分布。在多民族杂居地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考虑民族关系。在某一民族相对聚集地,即使面积较小,人口较少,也应单独设立,以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富裕。
(4)要有利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实质就是要便于村民行使民主权利,让村民充分享受民主。
(5)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设立村民委员会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使村民直接管理本村事务,以充分体现村民当家作主的精神。
3、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程序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在审批程序中需要分以下三步来完成:
第一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也有责任根据村民委员会设置原则,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提出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方案,不能由其他组织和个人提出。
第二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须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让村民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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