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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务员模拟法庭面试备考之依法治国篇

2015-06-04 13:50:43 云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yn.huatu.com/gwy/作者:云南华图 文章来源:云南华图 云南华图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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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云南公务员模拟法庭面试备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云南公务员模拟法庭面试备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理念包含着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等内容。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理想模式。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传统的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我们党选择确定依法治国方略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明确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邓小平强调,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把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放到了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修正案,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2.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13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搞建设、谋发展,必须始终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只有厉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的持续稳定,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创造了长期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实行依法治国,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实现国泰民安。

  3.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才能使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力得到制度保障,使人民群众在法治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

  (二)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

  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的十七大把“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前提。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法”应当是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的。只有坚持和发扬人民民主,依据宪法和法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发挥好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人民才能通过法定的各种形式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使受侵犯的权益得到救济。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

  (三)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法治完备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和统一。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先决条件。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要建立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法律体系,做到上下(上位法与下位法)、左右(此部门法与彼部门法)、前后(前法与后法)、内外(国内法与国际法)彼此之间统一、协调,不相互矛盾和彼此脱节。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制的完备,既是形式上完备的法律体系,又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实现法制完备必须认真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四)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

  1.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制保障。我国宪法法律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使之法定化,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供了最可靠的法律保障。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宪法法律是手段,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是目的,宪法法律是为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而创设的。服从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于党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2.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他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其次,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准则。厉行法治,关键是要真正树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宪法法律权威树立的过程,缺乏宪法法律权威的社会是不会实现法治的。

  3.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其他立法主体根据立法权限,分别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家和地方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不同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在宪法的统帅之下,构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必须确保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一体遵行,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打折扣,甚至制定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

  4.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现实证明,凡能做到严格公正执法,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切实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尽管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由于个别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执法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切实解决执法不公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途径。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也要自觉维护执法部门的裁决的权威性和尊严,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保障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对正常的执法活动的干扰、干预,积极为执法机关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条件。全体公民和各社会组织、经济组织要支持、配合执法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自觉执行生效裁决,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与公信力。

  (五)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权益。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

  权力制约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权力制约,要求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权力制约,要求有权有责。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力制约,要求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27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执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驶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权力制约,要求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要完善对执法犯法者的严格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才能切实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编辑:董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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