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6 09:53:05 云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yn.huatu.com/gwy/作者:牛日成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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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全国校车事故频发引发上至中央、国务院的震惊与重视。由此,国家层面以罕见的速度在今年4、5月份紧急颁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与《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新国标”。加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9月1日起实施,校车管理走上有法有规的轨道。然而,校车“新国标”至今在广州并没有“落地”,以致现有2770多辆校车都陷在违规上路的困境之中。
一方面交警称对校车违规实施扣车罚款“是依法执行”,另一方面有学校诉苦,原本合格的校巴因新规定的推行而不合格,短期内改造受客观条件限制,违规上路完全是“被迫”。由此不能不问:造成全市校车违规上路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政府对于法规、标准指向的规范管理是否就无从下手?所涉责任该由谁承担?
从时间上看,国家校车管理法规与新标准相继出台之时,离新学年开学至少有4个月的准备时间。基于具体操作性,退一步权且可将这段时间当作合情合理的“过渡期”。那么,倘若至今仅有少量校车不达标还能理解,可现在的情况是,全市校车清一色不达标,其中的问题就值得深究了。
按国家规定,校车不符合新标准,包括“车辆的左侧、右侧应至少各有一个出口”“乘客区的前半部和后半部应至少各设一个出口”等,应当经有资质的改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从已知的信息来看,一是符合新国标的校车无处买,二是广东省内没有校车改造的工厂。由此可以得出基本的结论:不是学校不愿改造校车而是没有条件,交警依法对违规校车处罚不错,但也难说学校不无“冤枉”。
毋庸置疑,国家法规、标准及地方政府规章都固有严肃性与强制性,但其既要求单位、个人无条件地执行,也要求政府和执法机关创造可以执行的条件。“无执行条件”之下的“杀无赦”,看似维护了法规、标准的严肃,实则有“滥杀无辜”之嫌而催生民怨。政府及其执法机关面对校车没有改装的条件而不创造条件,任由校车违规上路而一罚了事,就无法跳出简单化以罚代管的窠臼,难说是对校车安全的真正重视。
现实呈现的纠结亟须破解。就校车改造而言,广东尚无具改造资质的厂家,而湖南、湖北有。既然如此,政府有责任搭建平台,加以引进有资质的厂家或者技术,提供校车改造的条件。同时,在校车新标准的“过渡期”,政府理当作出清晰指引,明确改造时间表,财政补贴等配套文件的出台也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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