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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云南国家公务员面试备考:庐山景区陷入多头管理窘境

  首先,应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设置。在国家和省区层面,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加强垂直领导。在地方层面,适宜于在市级层面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成立政府型管理机构。相比于省级和县级,市级在管理的统筹能力与灵活性上可以兼顾。而相比于准政府型、事业型甚至企业型管理机构,政府型管理机构职能与机构相对健全,利于同各级部门的对接,也利于社会性事务的管理与协调,更有利于避免多头管理造成的权责不清。在机构设置上,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的自身特点,突出精简和专业化特色,可采用公务员聘任制,避免人员和机构臃肿与效率低下等潜在的传统弊端。

  第二,要明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相关权利主体,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相关利益主体的责任、义务与权利。开发经营活动应严格限定在风景名胜区的承载力范围之内,经营性活动应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严格实行政企分开。

  第三,要加快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立法。当前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在效力等级、实施权限范围方面已经滞后于现实发展。应通过立法,在法律层面明确风景名胜区的使命、性质和国家责任,使风景名胜区的认定、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等行为都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

  第四,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缺少强有力的监管,分权式管理就会存在巨大风险。因此,应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力量参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与维护。推进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化、民主化,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构建由国内外各相关领域专家、政府官员、非政府组织和群众构成的多元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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