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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云南国家公务员面试备考:再论“社会诚信”

(二)外制护“信”

“诚”作为人的内在实有的德性,总是要通过人的外在言行表现出来。无论怎么修炼,社会都无法保障其成员的这一德性达到天然具足的程度,也无法保障其成员都能够体认自己的内在本质的不足。在这种状态下,就会产生“失信”、“无信”,就会让人“不信”,这就为“外制护信”提供了必要性。外制护信就是要通过建立严密的制度,按照“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制度成为诚信忠实有力的保护者。

目前,外制护信的重点在于“护政之信”、“护商之信”。

护政之信就是要用制度维护实事求是的工作环境和工作作风;用制度保证官员向人民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兑现对人民作出的承诺;用制度力戒浮夸风,杜绝假工程;用制度锻造诚信干部队伍,做到“信者立,不信者废”,“信者有空间,不信者无市场”。政府的诚信万众瞩目,在社会诚信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政府诚信才能获得民众的拥护,政府无信必定失掉民心。我们国家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只有忠诚地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建立和保持同人民群众的互信关系,国家才能安定和繁荣。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破坏政府公信力、侵害公众利益的人是人民政府的敌人,是人民的敌人,是必须要用严格、完善的制度予以约束和惩治的对象。

护商之信,就是要用制度让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合法取利。用制度引导行业自律,使企业不愿失信;用制度保障市场信息公开透明,真实可靠,使企业难以失信;用制度严惩失信,保护守信,使企业不敢失信。理论和实践都证明,经济活动主体是否诚信,除了道德水平的高低外,主要是看失信成本的高低。由于法制不够健全和执行效率较低,我国现有惩罚手段还无法达到制止失信的效果。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有些企业放弃了诚信原则,应验了马克思的话:“有50%利润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利润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利润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因此,要让制度带给经济活动主体一个明确的信号:诚信畅通无阻,失信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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