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9 11:06:04 军队文职考试网 http://yn.huatu.com/jdwz/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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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下列犯罪中,可以依法获得假释的是( )。
A.甲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B.乙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C.丙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D.丁刑满释放后又犯诈骗,构成累犯,依法被从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6.下列犯罪中,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的是( )。
A.非法拘禁罪
B.招摇撞骗罪
C.玩忽职守罪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7.下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要件的是( )。
A.合同诈骗罪
B.侵占罪
C.挪用资金罪
D.挪用公款罪
8.下列情形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的有( )。
A.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B.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C.强奸致人死亡的
D.推动致人死亡的
9.对盗窃罪,可以适用死刑的情节有( )。
A.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B.多次盗窃,情节特别严重的
C.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D.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0.下列犯罪中,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有( )。
A.集资诈骗案
B.贷款诈骗案
C.信用卡诈骗案
D.保险诈骗案
四、法条分析题(10分)
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起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五、案例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1、2题每题各10分,3题15分,共35分)
1.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78年10月)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观看取乐,但其本人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关系。乙回家后,被妻发现异常,随后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
就本案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简述理由。
2.甲、乙、丙经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29寸彩电一台。商议后某日在该大楼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丙三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手抬下楼,丙因空手,便先下楼。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老丁头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见丙形迹可疑,大吃一惊,欲用拖把上前阻挡。丙见状抢过拖把,将丁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了丁嘴,不让其叫喊,此时,甲、乙抬着彩电从楼上走下,见此状,两人边说“快走、快走”边从丙、丁身旁走过。见甲、乙两人走远,丙扔掉拖把,随后赶上,三人一起逃离现场,事后,此案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三人一并归案。
3.某甲,26岁,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0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甲恼努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撕打中,乙被甲拌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甲见此情景后,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元钱未讨回,于是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乙妻回家后,见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后甲被抓获。
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其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
六、论述题(15分)
试根据刑法规定,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处罚原则,以及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即遂的关键区别。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A 3.B 4.D 5.C 6.B 7. B 8.C 9.B 10.C
11.A 12.C 13.A 14.B 15.C 16.C 17.B 18.C 19.C 20.C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BD 3.ABCD 4.CD 5.ABCD
6.AB 7.ACD 8.ABCD 9.ACD 10.BC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BCD 2.A 3.BC 4.AB 5.AB 6.C 7.AB 8.AB 9.CD 10.AD
四、法条分析题
答: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是指行为人没有证据使其差额部分属于合法收入,其中包括拒不说明财产来源。主管上只能是故意。
五、案例分析题
1.答:对于乙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因为其虽是受教唆,但其是成年人,有自己辩别是非的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于甲,其是强奸罪的教唆犯,根据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另外,甲还处于缓刑期间,据刑法第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答:三人先是构成了盗窃罪的共犯。但在盗窃过程中,当丙遇到丁时,其为了避免罪行暴露而对丁使用暴力,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罪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3.答:甲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至人死亡罪与盗窃罪,应当对二者进行数罪并罚。并且根据刑法第65条,甲的情形也符合了累犯的要件,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六、论述题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主要包括:第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第二是犯罪未得逞,即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或者说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第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后者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达到既遂,而后者则是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突出其自动性。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编辑:云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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