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务员考试

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昭通考区)笔试温馨提示

2023-02-22 09:28:06 云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yn.huatu.com/gwy/作者:云南华图 文章来源:昭通人社公众号 云南华图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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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方便考生乘车,2月25日上午6:00—8:00,昭交集团将增派从昭阳区前往鲁甸县的公交车辆,始发点:昭阳区烟草专卖局北门(老客运站,昭阳大道252号)。同时,在2月25日上午6:30—8:30期间,也将增派途经昭阳区18个考点方向的公交车辆。

  亲爱的考生朋友们:

  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昭通考区笔试将于2月25日、26日进行,为确保您能顺利参考,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请提前准备好身份证、准考证,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场规则,提前熟悉考点位置及乘车路线(详见附件1),避免走错考点或考场,确保按时参加考试。

  二、此次笔试考试文具将进行统一配发,自备文具不得带入考场。

  三、为方便考生乘车,2月25日上午6:00—8:00,昭交集团将增派从昭阳区前往鲁甸县的公交车辆,始发点:昭阳区烟草专卖局北门(老客运站,昭阳大道252号)。同时,在2月25日上午6:30—8:30期间,也将增派途经昭阳区18个考点方向的公交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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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若考生遭遇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五、请提前关注天气状况,合理安排出行(详见附件2)。

  六、请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考,杜绝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对于涉考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考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详见附件3)。

  附件:1.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昭通考区笔试考点地址及乘车路线

  2.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昭通考区气象服务专报

  3.诚信参加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昭通考区倡议书

  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1日

  附件1: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昭通考区笔试考点地址及乘车路线

  附件2: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昭通考区气象服务专报

  一、上周天气影响评述

  上周(2023年2月14日到2月20日)我市大部时段受静止锋影响,南部阴转晴,北部、东部主要以阴有分散性小雨天气为主。全市平均气温正常;降水威信偏多,其余县(市、区)均偏少到特少;日照时数威信、盐津、绥江特少,其余县(市、区)正常到偏多。

  二、未来一周昭鲁坝区天气预报

  2月21日:阴转多云,2~9℃,偏南风2到3级;

  2月22日:阴转晴,2~14℃,偏北风2到3级;

  2月23日:阴转多云,0~13℃,西南风2到3级;

  2月24日:阵雨转阴天间多云,0~7℃,偏北风2到3级;

  2月25日:阴转晴,1~14℃,偏北风1到2级;

  2月26日:阴转多云,3~12℃,偏北风1到2级。

  三、影响分析和建议

  根据最新气象资料分析,预计2月23日到24日,昭鲁坝区将出现一次降温天气过程,局部区域有阵雨,对备考有一定影响,需注意防寒保暖;25日到26日昭鲁坝区气温有所回升,有利于备考。
 

  附件3:诚信参加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昭通考区倡议书

  亲爱的考生朋友们:

  云南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昭通考区笔试将于2月25日、26日进行,请各位考生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考,杜绝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对于涉考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考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节选)

  第二十三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节选)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文章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CZCmo4zI8TtqBre4Y8QomA

(编辑:xufu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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