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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备考:时政热点解读之《反垄断法》

2023-01-13 20:45:14 云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yn.huatu.com/gwy/作者:云南华图 文章来源:云南华图 云南华图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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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考备考:时政热点解读之《反垄断法》,此次法律的修改,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针对反垄断执法中反映出的问题,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以及信用惩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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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球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现行反垄断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新《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此次法律的修改,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针对反垄断执法中反映出的问题,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以及信用惩戒的规定。

  结合2022年疫情防控的背景,出现了非常多的滥用市场主体支配地位的行为,例如核酸检测的部分公司检测乱象频发;布洛芬等防疫药品价格飞升,一药难求;知网因垄断学术期刊、学位论文等文献数据被处以8760万元的罚款等。在公务员常识考试中,法律板块除了以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四大法为主外,也会涉及一些小法,因此本文结合当下时政热点给各位考生介绍一下《反垄断法》里边比较重要的两个条款。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理解:对于该法条的考查,主要集中于让考生去鉴别第二款所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简单理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是限制或排除其他竞争者参与市场竞争,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打压其他竞争者然后不断提升价格以此来获得高额利润,使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或者消费者别无选择只能被迫接受显示公平的条件或者价格。例如本文第三段所提到的中国知网被处以8760万元的罚款,知网所形成的垄断行为就是:一是通过连续大幅提高服务价格、拆分数据库变相涨价等方式,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其数据库服务的行为;二是通过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等方式,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授权使用学术期刊、博硕士学位论文等学术文献数据,并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独家合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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