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是条例的硬伤
空面试热点相关背景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家人于法无依不予支持。(9月6日《新快报》)空面试热点独家解析@河南日报苑广阔:程女士在自己工作的车间突然晕倒,送医抢救之后一直没有苏醒过来,最终被医院宣布死亡。而在抢救的过程中,医院曾经劝告家属放弃抢救,而家属却不愿意轻易放弃,坚持抢救。家属的选择也是人之常情,毕竟她是三个孩子的母亲,是自己至亲至爱的人,哪怕有一线希望,他们都不愿轻易言弃。但是让逝者家属没有想到的是,当初的这种坚持,却为以后权利的维护埋下了隐患,幷且最终输掉了工伤认定的官司。当地人社部门拒绝认定程女士工伤死亡的依据,以及法院作出家属败诉的依据,都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在第十条(一)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所以不符合《条例》规定,由此认定程女士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而认定工伤后死者家属将能得到40万元~50万元的赔偿,不能认定则只能拿到3万元到4万元的非工死亡赔偿。这种赔偿数额上的巨大差距,只能把死者家属逼入要积极抢救“保命”,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赔偿”的二选一难题上。对家属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残酷的选择,正如死者程女士的丈夫在写给法院的诉状中所表示的那样,“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尽早让亡妻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但如今的法律规定,客观上确实有可能导致这样的结果,也意味着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在有些时候可能会成为生命大限,会成为挽救生命之限。国家法律之所以规定工伤“48小时之限”,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但随着医疗水平提高,这一时间限制却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当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出现了矛盾,尤其是当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是否需要“修法”就应该提上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了。@滨海时报:从家属方来说,法律不应鼓励他们采用利己的方式,让亲人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而对当地社保局和法院来说,驳回家属方面的工伤认定请求,似乎也是有法可依的。那么,“工伤48小时认定”的法理冲突,以及造成事实性的制度性冷血,是否就无解了呢?现代司法文明中,最核心的要义便是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兜底。从工伤保险条例近年来的修订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也侧重于权利的救济,2014年的司法解释中,把“下班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便是最好的例证。此外,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也越来越强调司法条例“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统一。换句话说,司法机关既要遵循法律条文的细则要求,同时也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做出更人性化的司法判决,以实现司法尊严和公平正义的平衡。查诸报端,这样的案例幷非没有,2008年,在厦门发生过“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被‘视情况认定工伤’”。当然,司法能动性固然值得鼓励,但是,要从根本上终结这种制度性冷血,依然在于律法的修正。毕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认定,才是更可靠的路径依赖。就工伤认定条例来说,这里的“48小时”应有更立体、更合理的建构,既要考虑时间界定的科学性,也要兼顾特殊情形的合理性。曾有专业人士提出,可在其后加上“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的限制”。如此一来,便能规避该条例在实践中的现实冲突。@京华时报王颢钧: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病发,但幷非因为工作原因,本不应认定为工伤。基于现实的多重考量,法律法规将“即时死亡或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立法精神上讲,这非但不是“恶法”,还体现了对职工的倾斜性保护。当然,为什么是“48小时”,而不是“72小时”或更长的时间,这的确可以追问。但就算法律法规调整为“在480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实践中也可能遇到有突发疾病的职工因抢救481小时而未被视同为工伤的情况。从来没有绝对的公正,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也总要选择一个相对合理的时间点。这个时间点只能由参与立法的各利益主体通过深入博弈来确定。即便因超过了法定的抢救时限不能“视同工伤”,也幷不表示逝者家属无法得到救济。这一事件引发广泛讨论的背后,隐藏的其实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无缝衔接问题。未被认定为“工伤”,不能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社保体系里还有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机制。社保的意义不在于同一事件能享受多少个保险,而在于能够对应的保险是否足够有效。深圳事件中,这名女工的家属向法院起诉的理由中曾谈及,“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尽早让妻子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原告相信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会让原告去作这样的选择”。的确如此,生命面前,何须问“要命还是要赔偿”?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本就不应成为一道选择题。@四川新闻网郭元鹏:这起官司的纠结点在于“抢救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的规定。从网络跟帖来看,没有一个人支持这种规定,大家都对死者家人表示出了无限同情。这说明“抢救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虽然符合法理,却不符合情理。不是法官错了,而是条例错了。为何要制定各种各样的法规和条例?初心是那么善良和简单。那就是最大程度维系弱者利益,就像交通事故一样,即使行人有过错,只要受伤了只要死亡了,也需要赔偿,要不然还搞个“机动车强制保险”干啥?劳动保护条例制定的初心是要维护劳动者最大权益的。我不知道,也不理解,当初制定这个条例的时候,为何就有了一条“抢救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的规定,其出发点是什么?究竟是为了让用工单位省点钱,还是为了维护职工利益?假如说,科学能够证实“抢救48小时没有苏醒”就一定代表“没有存活的希望”,那么我支持这个规定,因为抢救48小时之后再抢救就等于浪费了珍贵的医药资源。可是,现实中,生命总会有很多奇迹。有人被送到殡仪馆了,已经被宣判了死亡,可是竟然苏醒了。地震的时候,错过了黄金抢救时间,被困了半个月了,有的生命依然坚强活着。对于生命的抢救而言,由于个体的不同,也会有结果的不同。有的人抢救了48小时没有存活,可是有的72小时之后却存活了。难道就因为一个教条的规定,就能放弃抢救?难道为了能算工伤,领取赔偿,就鼓励家人“只在48小时之内抢救”?这是不是太寒冷了?最为关键的是,算不算工伤,不能依据抢救的时间,而是应该看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的,是不是在岗位上受伤的。很明显,这位职工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为工作而受伤的,也是因为受伤严重而死亡的。这个时候,就因为抢救超过了48小时就不算工伤,其实就是条例的硬伤,需要及时修改和纠正。不能再让这个无情的规定祸害人了。赢了官司不代表就是胜利,其实是失败。“抢救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必须进行纠正。华图解析:抛开争议不谈,我们先看看什么是工伤。工伤,顾名思义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而受到的身体损害。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关于认定工伤的范围还不仅仅指劳动者工作时发生的意外,还包括了劳动者在上下班的路上遇到的意外伤害。然而,在本案中的当事人骤然倒在工作岗位之上时,家人和亲属为抢救其生命拼尽全力,遗憾的是,生命最终逝去无法挽回。当亲属试图来为逝者争取“工伤”的待遇,遭遇的却是“48小时之内死亡才算工伤”的冷冰冰规定。如此情景,不禁让人感到心痛。不过,说实话,工伤认定规定“48小时”有其科学性,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与此同时,如果工伤保险的时间认定范围过宽,对用人单位不利,如果规定时间过窄,对劳动者又不利,因而以48小时黄金时间作为认定时间,有着各种因素的利益考量。但是,不得不说,由于48小时的界限化,从而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的绝对化和教条化,最终缩小了认定的范围,对个体权利的保护造成了伤害,让制度之善迅速又转化为执行之恶。所以,希望执行法律的法官应该为弱者尽量争取权益,给陷入困顿的家庭一点光,让无力者有力,这才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