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教育

退出
4006-01-9999
当前位置 首页 > 考试资讯 > 笔试阶段 > 笔试备考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要约的概念与要点(2)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已经提上日程,对广大考生而言,如何在短时间内复习提升、高效备考,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对复习备考难度较大的行测科目而言,这种关注尤为明显。华图教育为广大考生提出行测科目的备考建议,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要约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因此也是合同法中比较重要的知识点,但是基本上高频考点明确,比如要约的特征、要约的效力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一、概念  要约,在商业贸易中也称为发盘、发价。《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  依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2.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特定性。但是,有两种情形下的要约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而不影响其要约的效力。  一是发布悬赏广告,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行为,它是而且往往只能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任何看到悬赏广告的人只要作出了广告中要求的行为或完成了广告中要求的事项,即为承诺,悬赏广告的发布人必须履行其在广告中作出的给付报酬的允诺;  二是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具有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此时的商业广告即视为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确定性。《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如果要约中具备了这三项内容,即可认为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的);“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而不能是商量性、试探性的语言。  在理解要约的概念和要件时,需要特别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二、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要约的开始生效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该法第19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3.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又称承诺期间,指要约处于生效状态,受要约人可得承诺以使合同成立的期间。承诺须于承诺期间内到达要约人,才具有承诺的效力。要约的存续期间分为约定期间与法定期间。  (1)约定期间。要约单方确定或者缔约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要约的存续期间的,以此期间为要约的存续期间。  (2)法定期间。  四、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要约失效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资格,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而只能视为其发出新的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  1、(多选)下列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的是:()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B.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C.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D.要约的受要约人涉及人数众多。  【答案】ABC.解析:  根据合同法:三种不可撤销的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③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多选)下列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A.寄送的价目表  B.拍卖公告  C.招标公告  D.招股说明书  【答案】ABCD.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属于要约: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  以上就是《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要约的概念与要点》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公务员考试网是您报考公务员路上最得力的帮手,我们将为您提供最及时的公务员招考信息、最前沿的公务员应试技巧、最精心的公务员招考辅导课程。相关推荐:了解更多2016年国家公务员行测备考信息,请关注华图教育>>>>>>>>>>>>>>>国家公务员备考频道

职位数据

学历可报职位分布

更多

招录人数最多的职位

更多
推荐课程
红领决胜A笔面全程协议班B(枣庄)-走读

红领决胜A笔面全程协议班B(枣庄)-走读

红领决胜A笔面全程协议班A(枣庄)-住宿

红领决胜A笔面全程协议班A(枣庄)-住宿

红领决胜A笔试全程营(枣庄)-走读

红领决胜A笔试全程营(枣庄)-走读

免责声明:华图教育提示广大考生,请报考前仔细阅读对应职位招录要求或联系招录单位确认,本职位检索系统提供内容仅供参考。
登录
验证码

*新用户登录即视为注册,账号和初始密码均为手机号,可用于登录华图旗下其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