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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这些国考行测常识知识你得知道(2)

刑法,作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当中的行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内容涵盖广,需要记忆的内容多,需要理解的知识点更多。因此,许多非法律专业考生在备考时都很头疼:看深了吧,学不懂;浅了呢,又感觉什么都浮于表面,做题时屡遭掣肘。那么下面,就请随我一起,将公基考试的刑法必须掌握的知识进行一个基本梳理。总体而言,大家在刑法部分可以分成四节进行,分别是刑法概述、犯罪概述、刑罚概述和重点罪名。一、刑法概述刑法概述,主要包括两个大知识点,分别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法的效力。(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刑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在我国,以属地管辖为主,兼采其他主义(属人管辖、保护管辖等)。2.时间效力所谓“时间效力”,就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在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二、犯罪概述该部分是刑法的重点,限于篇幅,不能面面俱到,但是,犯罪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必须掌握的。(一)犯罪构成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具体包括:(1)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2)危害结果。(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3.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的不同,把自然人分为三种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条件:A.不满14周岁的人。B.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后果: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条件:A.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这类人犯罪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但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类行为负刑事责任。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条件:A.16周岁以上的人。B.除了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以外,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这里,我们要注意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4.犯罪主观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和犯罪的目的、动机几种因素。(1)故意A.直接故意———明知并且希望B.间接故意———明知并且放任(2)过失A.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B.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通过比对构成要件,能够识别题目中给出的情况属于哪一类。(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根据犯罪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停止是否为行为人主观意愿等,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刑罚概述本部分重点,重中之重是刑罚种类即主刑和附加刑、累犯、自首与坦白等。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一)主刑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是刑罚方法的类名称,它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具体的刑罚方法。(二)附加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三)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但法律后果相同。1.一般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2.特别累犯《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四)其他自首与坦白、假释与缓刑、数罪并罚等概念也需要掌握。四、重点罪名(一)与公务员无关犯罪交通肇事罪、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遗弃罪。(二)与公务员有关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相信,通过以上的梳理,大家应该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脉络。在学习刑法部分时,最好用的方法就是:比较学习法。例如,通过列表法,将五种主刑按照执行机关、期限、羁押折抵、有无强制劳动等进行分类比较,能够更好加深印象。华图教育,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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