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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每日一练(0820)(2)

  为了各位考生可以顺利应对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华图教育总结行测考试五种题型,以每日一练的形式呈现给各位考生,对考生进行测试。以下是《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每日一练(0820)》的内容:  1.下列权利中属于法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  A.生命健康权  B.亲权  C.肖像权  D.商标权  2.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3.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后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给丙。这样,法律关系的()就发生了变更。  A.主体、客体  B.内容  C.客体  D.主体  4.小学生王某今年8岁,他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的是()  A.接受某基金会的助学捐赠共计50000余元。  B.参加某电影的拍摄工作获得报酬500元。  C.花费400元自行购买了老师推荐的某套学习教材。  D.将英语竞赛的50元获奖奖金捐赠给红十字会。  5.下列权利中属于法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  A.生命健康权  B.亲权  C.肖像权  D.商标权  华图解析:  1.答案:D  解析:  生命健康权、亲权和肖像权是公民所特有的权利,法人不享有;商标权是法人特有的权利,公民不享有,故正确答案为D项。  2.答案:D  解析:不当得利的构成需具备三项条件:(1)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2)一方受损失,他方得利益。(3)两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A项属于无因管理,丙是自愿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存在损失的问题。不选。B项不符合(2),故不选。C项乙只是接受偿还,没有利益,甲的行为才是不当得利。不选。D符合不当得利的全部构成要件,应选。  3.答案:D  解析:  合同的主体是合同的签订双方,合同的客体是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题目中,乙方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丙,由丙承担合同权利、义务,丙成为了法律关系的主体,但甲、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为债的关系,客体没有变化。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C  解析:  民法中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默认有效行为,在货币流通手段中默认为花费数额很小的钱款。  5.答案:D  解析: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不是指具体的个体人。故其享有的权利不包括生命健康权、亲权、肖像权。故正确答案为D。  以上就是常识判断部分的的例题解析,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启发,华图教育祝各位考生在2016国家公务员中取得优秀成绩。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是您报考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最得力帮手,我们将为您提供最及时的公务员招考信息、最前沿的公务员应试技巧、最精心的公务员招考辅导课程以及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信息。了解更多关于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信息,请关注华图教育国家公务员考试频道。  相关备考入口:2016年国考行测技巧|2016年国考申论备考|2016年国考申论热点历年国考真题 |必备2016年国考图书|2016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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