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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考公共基础复习重点:法律民法知识—征收与征用

  2017年国考报名正在火热进行中,考生们报名完成后,不免又要继续进行学习、复习的知识圈内。华图教育省考频道为大家整理出来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点,方便大家在学习中巩固,在巩固中提高。继而在国考中取得更好的成绩,迈上成公之路。下面是重点知识点:关于法律民法知识—征收与征用,希望大家好好了解记忆。  一、征收  1、征收的基本概念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通过行使征收权,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征收行为生效也可以发生特权变动。《特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  2、征收的法律特征  征收具有五个方面的法律特征:(1)征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2)征收的主体是国家;(3)征收是所有权转移的行为;(4)征收必须依法作出补偿;(5)征收的对象应当是不动产。  二、征用  1、征用的基本概念  《特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的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征用和征收的区别和联系  征用是国家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国家以行政权命令征用财产,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这一点与征收相同。但征收是剥夺所有权,征用只是在紧急状态下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的财产要返还给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因此征用与征收有所不同。  3、征用的条件限制  《特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征收限于不动产,征用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由于征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并可能给所有权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征用的采用亦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1)征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紧急情况;  (2)征用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使用后应当将选用财产返还权利人,并且给予补偿,但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损失。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集体土地征收或者征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征收或者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B.征收或者征用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C.征收是国家行为,征用是企业行为  D.征收是土地所有权发生改变,征用是土地使用权发生改变  E.征收是强制性的,征用是非强制性的  【解析】ABD。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是国家从被征用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其结果是权利发生转移;征用是使用权的改变,是在特殊或者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一旦特殊或者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的土地应当如数返还给原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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