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2 09:01:00 三支一扶考试网 http://yn.huatu.com/szyf/ 文章来源:云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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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题干中《民法典》中规定“个人信息禁止非法买卖”体现的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体现的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故此题正确答案为A项。
2.【答案】C
【解析】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除应返还原物,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而甲经营所得不用给付。故答案为C。(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本题1000元利益是应收缴,而不属于返还,所以D错误)。
3.【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ABD项说法正确,与题意不符,排除。C项说法错误,与题意相符,当选。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4.【答案】B
【解析】根据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才有违约的可能。本案中,乙公司发出新的要约之后,甲厂未就此作出明确的承诺,因此关于有附送领结要求的新要约,甲乙双方并未达成合意,合同没有成立。由于合同尚未成立,所以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5.【答案】D
【解析】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在ABC选项中,小王私拆同事信件、李某窃听嫌疑犯的家庭电话、公司职员私自在网上出售客户个人信息均构成对别人隐私权的侵犯,只有D选项购买明星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并不构成侵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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