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3 09:59:41 三支一扶考试网 http://yn.huatu.com/szyf/ 文章来源:云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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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选择ABCD选项。
【拓展】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答案】BCE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概述知识。B项:根据《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B项当选。
C项: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C项当选。
E项:根据《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E项当选。
因此,选择BCE选项。
【拓展】
A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的有机统一。即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被告人,在其故意或者过失危害社会的心理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已经造成现实的侵害。如果缺少主观或者客观其中任何一方面的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不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属于刑法的其他原则,并不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A项不选。
D项: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当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属于刑法的其他原则,并不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D项不选。
3.【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B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B项正确。
C项: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C项正确。
因此,选择BC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A项错误。
D项: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D项错误。
4.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A项: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把未使用暴力,胁迫的公然抢夺行为,列入盗窃罪。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题中5000元话费属于乙的私有财产,甲用乙的手机来回拨打国外长途电话,未经乙的允许,属于多次盗窃私有财物。A项正确。
D项: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即甲抢了乙的手机属于抢夺罪。
因此,选择AD选项。
【拓展】
B项: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本题中甲没有毁坏乙的手机,不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B项排除。
C项: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抢了乙的手机,不构成抢劫罪。C项排除。
5.【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根据该规定,确认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人,有两个标准:一是他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或者说,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一标准即医学标准,也称生物学标准。二是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他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一标准即心理学标准,也称法学标准。只有将前后两个标准结合起来,才能认定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人属于无责任能力人。
因此,选择ACD选项。
【拓展】
①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概述知识。根据《刑法》第六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是指即使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但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不适用刑法典。一般认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有:①刑法第十一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特别规定;②刑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特别规定;③刑法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④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作出的例外规定。
因此,选择ABCD选项。
【拓展】
①根据《刑法》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根据《刑法》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7.【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AC项:本题中,甲乙两人有共同的盗窃故意,并有明确的分工和相应的实施行为,形成对商场被盗财物的控制,构成共同盗窃罪的既遂。A项排除,C项当选。
BD项: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本题中,放火行为不在甲乙的共同意思联络范围内,而属于乙的实行过限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故乙独自构成放火罪。B项排除,D项当选
因此,选择CD选项。
8.【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A项:事业单位实验室技术人员属于有国家编制的工作人员,甲利用技术优势为设备商提供便利并收取大额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A项当选。
B项:公立医院医生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乙收取医药代表的大额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因此,选择AB选项。
【拓展】
C项:高校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受贿罪的主体,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说法错误。C项排除。
D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所以丁不构成受贿罪。D项排除。
9.【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并选错误项。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题干中,甲为了发泄情绪,多次辱骂、恐吓路人,甚至实施了损毁他人财物、殴打路人的行为,甲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A项表述错误,当选。
B项: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B项说法错误,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中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侮辱罪,且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题干中,路人属于不特定人群,故甲辱骂、恐吓路人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甲的行为不符合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D项表述错误,当选。
因此,选择ABD选项。
【拓展】C项:从一重处断是指按照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处罚最重的犯罪来定罪处罚。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C项正确,排除。
10.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并选错误项。A项: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A项表述错误,当选。
B项: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B项表述错误,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D项表述错误,当选。
因此,选择ABD选项。
【拓展】C项:根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C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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