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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云南三支一扶笔试备考公基试题+答案(7月13日)(2)

2024-07-13 10:14:45 三支一扶考试网 http://yn.huatu.com/szyf/ 文章来源:云南华图 云南华图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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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8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有刑事责任。同时《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已满75周岁者。该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4)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C项正确。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一类是不满12周岁的人;另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如果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A项错误。

  B项: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精神正常而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B项错误。

  D项: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所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中包含减轻情节,刑法中一般只说“限制刑事责任”而不是“减轻刑事责任”。D项排除。

  2.【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孙某冒充首长谋得财物就是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C项正确。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孙某没有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A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孙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B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D项:《刑法》中并没有“侵犯名誉罪”,《刑法》中与名誉相关的罪名是侮辱罪和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D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3.【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李某去赵某家偷东西的路上,还没有开始着手犯罪,属于犯罪预备。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遭遇车祸属于外在因素,不是李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B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C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C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李某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D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4.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王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王某是国有企业会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占有使用公款,构成贪污罪。A项正确。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B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C项: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C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D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包括国有企业工作人员。D项与题意不符,排除。

  5.【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我国刑法确立的三项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根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根据《刑法》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根据《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C项正确。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①有罪推定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大多为实行欧陆法系(大陆法)国家及地区。

  ②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准则,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6.【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选择C选项。

  7.【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甲只是在日记中记录了自己的杀人想法,并没有付诸行动,属于犯意表示。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甲只是在日记中记录了自己的杀人想法,没有准备工具、制造杀乙的条件。与题意不符,A项不当选。

  C项: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只是在日记中记录了自己的杀人想法,并没有着手实施。与题意不符,C项不当选。

  D项: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甲只是在日记中记录了自己的杀人想法,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够成自动放弃犯罪一说。与题意不符,D项不当选。

  8.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对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了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A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B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B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C项: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C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9.【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某明知急速驾驶再刹车可能导致朱某死亡,但为了摆脱检查仍采取这样的行为,放任这一结果发生,对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为间接故意。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甲对朱某的死亡结果并不是积极追求希望其死亡,不构成直接故意。A项错误。

  C项、D项:根据《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在这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题干中并未体现甲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同时,题干中甲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会导致朱某死亡,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C项、D项错误。

  10.【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根据《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因此,选择ABC选项。

  【拓展】D项: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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