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6 21:32:42 公选遴选考试网 http://yn.huatu.com/gxlx/ 文章来源:红河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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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红河州州级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转任规定》《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等,经研究,决定开展红河州2022年州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遴选职位
公开遴选职位为州级机关乡科级正职、副职领导和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职位。公开遴选的单位、遴选职位、人数及资格条件等详见《红河州2022年州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设置表》(附件1)。
二、报考人员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报考人员范围:
1.红河州县级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已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且在编在职、担任正科级及以下领导职务和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2.中央和省直机关设在红河州县(市)级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的,为1981年10月以后出生;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的,为1986年10月以后出生;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的,为1991年10月以后出生。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5.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6.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7.应当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8.应当在现工作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
9.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10.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的计算时间截至2022年10月,现任职务职级以报名前的任职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违规进入机关单位、违规取得相应身份的。
6.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任职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7.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工作未满5年的(含试用期,乡镇司法所、派出所、自然资源所、市场监管所不在此列)。
8.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规定的。
对于通过降低进入门槛等倾斜政策录用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报考的艰苦边远县乡机关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不得报名。通过定向招录、专项招录以及特殊职位招录等录用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在招考时已被告知其应在招录机关或者招考职位服务最低年限的,应当严格履行约定。未满约定服务年限的,不得报名。
9.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通过换届选举进入乡镇领导班子的人员,任期未满一届的。
10.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遴选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三)具体职位要求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各遴选职位具体资格条件要求详见《红河州2022年州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设置表》(附件1)。
三、程序
(一)报名
1.报名要求:每人限报1个职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如实填写《红河州2022年州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附件2)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同级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名。县市党委管理的干部,需县市党委审核同意盖章后报名。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和同级组织部应对报考人员政治素养、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及资格条件等进行把关,对政治素质不过硬、作风不扎实、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不专心工作及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得推荐报名。
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红河州2022年州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3份;
(2)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
(3)近期免冠蓝白渐变底正装彩照3张和电子版(JPG格式,以身份证号命名);
(4)与报名资格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22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19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报名地点:红河州人才市场一楼招聘大厅(州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对面,州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3.报名方式:进行现场报名。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书面委托他人持相关材料到现场代为报名。到报名截止时间未完成报名和提供相应材料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4.资格审查:遴选单位按照遴选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报名时符合资格条件,报名后由于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发生变化,导致报名人员在本级机关工作不满2年、处于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终止其遴选程序,不再作为遴选人选。
5.职位裁减及改报:公开遴选公务员每个遴选职位的遴选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对达不到开考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职位予以取消或相应缩减遴选人数,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对遴选专业性较强工作人员的职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公告规定开考比例的,经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与遴选单位共同研究同意,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6.领取准考证:请参加笔试人员于2022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3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到红河州农校综合楼7楼州人社局考试中心服务厅(蒙自市上海路南延长线红河职业技术学院内)领取准考证。逾期未领取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遴选。
(二)笔试
1.笔试方式:笔试科目为综合能力测试,分值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60分,由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不带入面试,仅作为进入面试环节的资格条件,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作为面试人选。笔试不指定命题范围,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2.笔试时间:2022年9月24日上午9:00-11:30;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报考者需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出示健康绿码、行程卡,考前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笔试成绩:“红河州人民政府网”“红河人才网”公布。
(三)面试
1.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从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每个遴选职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面试人数与遴选人数3: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面试比例要求的职位,按实际取得面试资格的人数进行面试。
2.面试方式:面试由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分值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70分,面试成绩不带入考察,仅作为进入考察环节的资格条件,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作为考察人选。
3.面试前,因报考人员放弃造成面试名额空缺的,按照遴选职位笔试成绩,在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2批次。因该职位无人递补造成面试人数与遴选人数不足比例的,可等额或差额面试。若确定面试人选笔试成绩最后一名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
4.面试时间、地点、面试成绩:在“红河州人民政府网”“红河人才网”公布。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
(四)考察与体检
1.考察。根据面试成绩按每个遴选职位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考察人数与遴选人数2: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可进行等额考察。由遴选机关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情况,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与遴选职位的匹配程度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时,审核考察对象的个人档案,重点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及政治素质、廉政情况等。根据考察结果,由遴选机关(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拟遴选人员名单。
2.体检。对拟遴选人选,由遴选机关安排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愿放弃。因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出现缺额的,从考察合格人员中进行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公示
根据考察、体检等情况,研究确定拟遴选人员名单,通过“红河州人民政府网”或“红河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因出现问题或个人放弃的,可进行一次递补。
(七)办理遴选转任手续
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按有关程序办理遴选转任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人选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遴选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群众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二)参加公开遴选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依规办事。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资格审查贯穿遴选工作全过程,对违反相关纪律,弄虚作假报名参加遴选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遴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重点说明
公开遴选有关信息及时通过“红河州人民政府网”“红河人才网”发布,请报考人员主动及时关注网站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同时务必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畅通,如因报考人员本人不及时上网查阅或电话联络不上造成的后果,完全由报考人员负责。
六、咨询及监督电话
相关单位咨询及监督电话附后(详见附件3)
七、其他要求
公开遴选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调整,请报名人员理解、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要求详见《红河州2022年州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详见附件4)。
八、未尽事宜另行公告。
九、本公告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职位设置、资格审查、体检、考察、公示等有关具体事项由公开遴选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红河州2022年州级机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设置表.xlsx
附件2.红河州2022年州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xls
附件4.红河州2022年州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docx
附件6.红河州2022年州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专业目录.xlsx
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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