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2 14:08:06 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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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聘用合同书的签订问题
聘用合同书由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单位管理层次和人员较多的,中层以下人员可由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之签订。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聘用合同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或以上级任命作为签订聘用合同书的依据,由任免机关委托其主管部门与之签订。事业单位领导副职的聘用合同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属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事业单位副职的聘用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先报任免机关批准。
事业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合同,以上级任命为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委托其主管部门与之签订。
11、关于签订有效聘用合同的问题
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应按照聘用程序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签订后30日内可到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12、关于原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是否改签聘用合同的问题
在首次推行聘用制改革中,改革前原已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单位推行聘用制改革时,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改签聘用合同,建立单位与职工的基本人事关系。劳动合同一时不能改签聘用合同的,待劳动合同期满时,换签聘用合同。
13、关于不愿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职工的处理问题
事业单位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云人[2000]42号文件规定的缓签范围的,聘用单位应给予其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期满后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不提出调动或辞职的,原用人关系自行终止,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14、关于原固定职工的内部待聘问题
事业单位原固定职工未受聘,在聘用单位内部待聘的时间为12个月。待聘期间不参加本单位的晋升职务及年终考核,由聘用单位组织转岗、上岗培训,并至少提供2次上岗机会。单位12个月内未提供2次上岗机会的,延长未聘人员待聘期6个月。待聘期间的生活待遇由各单位按月发放最高不超出本人月工资的固定部分,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的生活费。
15、关于对内部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原固定职工的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原固定职工内部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由原单位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托管;托管期限为2年。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受托管人员签定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对托管对象进行管理。受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由事业单位按比例向有关机构交纳;受托管人员的生活保障,由原单位按月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的生活费。受托管人员实现重新就业的,应及时解除托管协议。
16、关于履行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问题
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7、关于受聘人员档案工资待遇的确定问题
实行聘用制改革后,受聘人员的档案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工资政策执行。具体办法是,按照执行的工资标准分类(即:职员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三种工资标准),受聘职务(岗位)与原职务(岗位)一致的,档案工资不变;受聘职务(岗位)与原执行的工资标准一致但职务(岗位)变动的,晋升职务就近就高、降低职务就近就低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受聘职务与原职务执行的工资标准类别不一致的,按同职务、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但对受聘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高于本人实际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任职资格的低职高聘人员,其档案工资不变。
18、关于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如何搞活内部分配的问题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要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发云人工[2001]18号文件规定,把工资统发和搞活内部分配有机结合起来,既保证工资统发,又切实搞活内部分配。可按照本单位的分配方案,与统发工资的银行协商确定具体的考核发放办法,使内部分配真正与受聘人的实际岗位和贡献挂勾。
19、关于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的形式问题
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必须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与受聘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职责、贡献大小和工作纪律等紧密挂钩。搞活内部分配没有固定模式,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模式和办法。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搞活内部分配的形式:
(1)实行岗位工资。将国家规定计发的工资、津贴及单位创收中用于个人分配的资金捆在一起,制定岗位工资分配办法。按照确立的岗位及岗位职责,制定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严格按岗位分配。个人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资、津贴,作为档案工资留存,只在调动、离退休时使用。
(2)搞活津贴分配。将工资中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及单位创收中用于个人分配的资金捆在一起,制定津贴发放办法。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设立若干津贴种类,例如:课时津贴、项目津贴、职务津贴、关键岗位津贴、加班津贴、全勤津贴等等。在基本办法以外,设立两部分作为补充:一是奖励部分。二是扣罚部分。根据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奖励或者扣罚。
(3)其他分配形式。如:按项目收益分配、入股分配(即以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作为投资股本)等等,并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进行项目补助,对特殊优秀人才实行分配倾斜。
20、关于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安置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安置,主要在单位、行业内部进行消化,有条件的可在地区或行业间调剂解决。可结合行业和单位特点,通过兴办发展新的产业、新的实体或进行转岗培训等方式,为未聘人员重新上岗创造条件;鼓励未聘人员依据云人[2001]69号文件精神以带薪、辞职或提前退休的方式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活动,为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各单位还要引导鼓励富余人员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企业,为他们到这些行业、部门、单位去工作创造条件。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确因身体或能力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未能聘用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和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为保留业务骨干,稳定人才队伍,防止人才流失,各地、各部门对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提前退休,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和审批。
21、关于事业单位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手续办理和待遇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职工要求以带薪、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其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相关证明材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组织研究批准后方可离开原单位。其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后的待遇确定,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发云人工[2001]69号文件规定办理。
22、关于职工带薪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期间或带薪期满后达到条件能否办理提前退休的问题
事业单位原固定制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只能在带薪、提前退休、辞职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不能同时或连续享受两种。选择带薪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在带薪期间或带薪期满经批准回原单位工作后,五年内不能办理提前退休,但对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3、关于改革后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的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后,凡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除上级任命领导干部、安排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单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岗位的人才外,今后新进人员原则上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制度。按照"有编制、有岗位、有计划"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牵头,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可采用笔试、面试和考核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对新招聘人员一律通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24、关于聘用制改革后的干部交流问题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改革后,对干部的管理应按照聘用合同和岗位目标责任书进行。但根据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提拔任用受聘人员或进行干部跨单位交流,可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原聘用合同。
25、关于事业单位职工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人事代理问题
事业单位职工辞职或被聘用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后,可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事厅
二ΟΟ二年一月二十日
(编辑:云南华图)贴心微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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