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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云南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如何养成

  法治思维四大评判标准

  记者: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式”势必成为今后一个时期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要求。那么,下一步在建立领导干部甚至公务人员的“法治思维”、学会“法治手段”方面,最切实的步骤是什么?

  王敬波:需要通过更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知识的培训来让公务人员了解法律、理解法律。那么,这就需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不可以是碎片化的、支离破碎的。在公务员的任职期间,每年都应该有相应的法治课程。

  记者:从外部环境来看,如何通过外部制度环境影响来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王敬波:首先是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其次是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如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同时,在公务员的晋升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如果在这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甚至可以作为提拔的条件。

  只有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应该占很大的分量,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

  记者:您提到可以将此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甚至是晋升的重要依据。那么,对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运用应如何评判呢?

  王敬波: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评判。首先是法治理念的树立。虽然我们处在转型时期,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但法治的发展方向是不能动摇的。其次是法律意识,应该成为领导干部甚至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

  此外,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是否坚持了一些判断标准——第一是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第二是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第三是在行政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第四是能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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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云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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