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规定教师待遇:教师收入与当地公务员收入同步调整
2019-04-08 13:05 云南人事考试 来源:云南华图教师网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特别指出教师工资收入应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同步调整:“不断提高教师待遇。落实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保障乡村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且不断改善教师居住条件:“通过新建教师周转宿舍、闲置房屋维修改造、统筹保障性住房安排、货币化安置等方式改善教师居住条件”,也就是说,哪怕你是在乡村小规模学校当教师,生活水平也绝不会差!要知道,教师群体规模远远大于公务员,教师工资支出对地方财政来说是不小的压力,《意见》的公布则明白规定了教师的工资收入必须与当地公务员水平相当,对于各位教师以及有志于考教师的同志们无疑是一件好事。如此便有助于教师地位的提高,也增加了教师行业的吸引力,促进了国家教育事业的繁荣。
我们来看看,《意见》都有哪些细则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乡村小规模学校(指在校生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含寄宿制村完小,以下统称两类学校)建设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科教兴滇战略,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坚持底线思维,实施底部攻坚,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全面加强两类学校建设和管理,促进两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不断提高乡村教育质量,把基础教育越办越好。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优化布局。结合实际,进一步合理优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统筹好农村学校与城镇学校发展,处理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与依法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的关系,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入学。
补齐短板,筑牢底部。坚持施策,切实改善两类学校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规范学校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经费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夯实教育发展的底部基础,确保两类学校正常运转。
创新机制,促进发展。进一步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切实提高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不断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动力。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巩固义务教育均衡工作成果,提升学校内涵发展水平,配齐配足两类学校教师,积极推进“互联网+教育”模式,不断促进两类学校健康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补齐两类学校短板,进一步振兴乡村教育,两类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办学条件达到省定的基本办学标准,经费投入与使用制度更加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更加完善,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满足两类学校教育教学和提高教育质量实际需要,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为乡村学生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优化规划布局
(四)准确把握布局要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在办学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在住宿、生活、交通、安全等有保障的前提下可适当寄宿,具体由县级政府确定。(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负责)
(五)进一步优化布局规划。县级政府要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着力加快城镇学校建设速度,限期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在此基础上,认真优化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于2019年4月底前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对于未纳入布局调整规划的恢复或新建办学点,不得享受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学校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政策。根据当地人口分布和具体数量,原则上农村每个乡镇规划建设不少于1所功能齐备、办学条件标准化的公办寄宿制学校。切实办好民族地区学校、国门学校和边境学校。(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负责)
(六)切实处理好撤并问题。对于在校生及生源极少的小规模学校,除保留必要的教学点,在不造成学生辍学的前提下,切实做好学生和家长的思想工作,按照撤并方案制订、论证、公示等程序,审慎撤并。对于规划为撤并的学校(校点),宜设置1—2年过渡期,根据实际学生数量优化安排,确保适龄儿童不因上学困难而辍学。撤并后的闲置校舍应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学前教育、校外教育、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对于已经撤并的小规模学校,由于当地生源增加等原因确有必要恢复办学的,要按程序恢复。各地要通过满足就近入学需求、解决上下学交通服务、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等措施,坚决防止因为学校布局不合理导致学生上学困难甚至辍学。(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负责)
三、改善办学条件
(七)进一步落实办学标准。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装备配备标准和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有关要求,按照“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两类学校特点,逐校编制具体的校园建设规划,做到“一校一规划”,合理确定两类学校校舍建设、装备配备、信息化、安全防范等基本办学标准。对于小规模学校,要保障信息化、音体美设施设备和教学仪器、图书配备,设置必要的功能教室,改善生活卫生条件。对于寄宿制学校,要在保障基本教育教学条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床铺、食堂、饮用水、厕所、浴室等基本生活条件和共青团、少先队活动及文体活动所必需的场地与设施条件保障。各地要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优先保障教育用地。各级政府要组织教育、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对现有中小学土地使用权等问题优先进行处理,及时进行不动产权登记发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切实加快学校建设。各地要统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通往两类学校的道路建设,完善交通管理和安全设施,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按照建设一所、达标一所、用好一所的要求,统筹中央和地方学校建设资金,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快推进两类学校建设。要摸清底数,对照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实事求是确定建设项目和内容,制订具体实施计划,落实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力争在2019年秋季学期开学前,长期保留的两类学校办学条件达到省定基本办学标准,坚决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实施“温暖计划”,2020年底前基本解决全省高海拔地区两类学校师生冬季取暖问题。优先在迪庆、怒江等深度贫困地区启动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基本满足深度贫困地区学生和留守儿童“有学上、上好学”需求,202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寄宿制学校建设任务。实施学校卫生厕所标准化建设,提升学校文明卫生水平。要精打细算,避免浪费,坚决防止建设豪华学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九)加强编制岗位管理。对小规模学校实行编制倾斜政策,按照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编制;对寄宿制学校应根据教学、管理实际需要,通过统筹现有编制资源、加大调剂力度等方式适当增加编制。严格执行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向农村边远地区倾斜的要求,对学生规模在200人以下的村小、教学点,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2的班级与教职工比例核定教职工编制。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或教职工在编不在岗、随意抽调借调教师等行为。在学校总编制不满情况下,严禁出现“有编不补、长期空编”的现象。
建立健全县域内城乡教职工编制统筹机制,在核准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由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教职工和校长的培养培训、选拔聘任、考核、使用,适度向两类学校倾斜,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大力推进县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切实落实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政策,中小学中级、高级教师岗位设置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的岗位总量内统筹并向两类学校和一线教师倾斜,尽量满足两类学校需要,保障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将在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重要条件。深化两类学校后勤服务改革,充分考虑就餐人数、供餐次数等因素,原则上按照食堂工勤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100的比例,其中寄宿制学校不低于1∶50的比例配备食堂工勤人员,具体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不断提高教师待遇。落实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保障乡村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核定两类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县城、乡镇教师实际收入水平,适当给予倾斜。按照“越往基层、条件越差、标准越高”的差别化补助原则,进一步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活补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做好落实乡村教师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奖励制度,坚持每年高规格奖励优秀乡村教师。按照同工同酬、同等待遇的原则,在特岗教师聘用期间,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通过新建教师周转宿舍、闲置房屋维修改造、统筹保障性住房安排、货币化安置等方式改善教师居住条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保障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落实到位,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实施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通过培养省级公费师范生、遴选优秀乡村教师到城镇学校跟岗实习、培养等方式,适应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包班、复式教学需要,为乡村学校培养综合素质强的小学全科和初中一专多能教师,不断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通过实施“万名校长培训计划”、送教下乡、集中研修等方式,加大对乡村学校校长、教师的培训力度,“国培计划”优先支持艰苦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培训,增强乡村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两类学校教师教书育人能力与水平。鼓励师范生到两类学校开展教学实习。(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完善投入体制机制
(十二)进一步加大投入。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发展义务教育。教育经费投入向两类学校倾斜,统筹兼顾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问题,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切实落实对乡村小规模学校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和对乡镇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政策。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学校安全、后勤等公共服务事项,所需资金由所在地财政予以保障。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教育专项工程项目和资金优先保障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民族地区薄弱学校以及有大班额的学校需要,适度向两类学校倾斜。提前拨付部分公用经费,规范财务管理、完善财经制度,切实保障两类学校正常运转。(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探索制定两类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突出乡镇中心学校和两类学校办学的主体性,按照“一校一预算”的原则,编制各学校教育经费预算。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中投入一定比例用于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建立健全县域内中小学财务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突出中心学校和两类学校办学的主体性,按照学校的教育经费预算,可直接将教育经费划拨到学校,中心学校不得挤占、挪用两类学校的教育经费。中心学校要切实负责对其管辖的每所学校教学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省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
(十四)充分发挥中心学校作用。强化乡镇中心学校在乡村学校布局设点、师资配置、经费安排、课程设置、学校评价等方面的统筹作用。实行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制,推进乡镇中心学校和乡镇所辖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协同式发展、综合性考评;将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教师作为同一学校的教师“一并定岗、统筹使用、轮流任教”,为中心学校配齐配足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外语等学科教师。加强乡镇中心学校对所辖学校教学业务指导和内部管理,统一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研活动和教师管理,推进教师集体教研备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统筹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课时安排,推进乡中心学校采取“一校带多校”同步互动课堂模式,使小规模学校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扩大对两类学校和薄弱学科质量监测范围,强化监测结果运用,进一步优化以乡镇中心学校为龙头、村完全小学为支撑、办学点为节点的乡村教育发展体系。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灵活多样的乡镇教育管理模式,不断推动乡镇教育更加优质、均衡发展。(省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完善育人模式。充分发挥寄宿制学校全天候育人和农村教育资源的独特优势,合理安排学生在校时间,统筹课堂教学、实践活动、校园文化、学校管理,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综合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充分发挥学校共青团、少先队作用,注重劳动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养和遵纪守法意识、自我防范能力,有效预防中小学生欺凌现象发生。密切家校联系,完善家访制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作用,促进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形成家校育人合力。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体系,建立详实完备、动态管理的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健全优先保障、帮扶等制度,切实加强留守儿童受教育全过程管理,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配齐照料留守儿童生活的必要服务人员,使乡镇寄宿制学校真正成为促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切实加强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适龄残疾少儿教育、康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其生活能力和融入社会的能力。各地要组织学校开展有利于民族团结和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一步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动我省语言文字工作不断发展。(省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大力推进“互联网+教育”。按照“云网端融合、四全两有、千兆到校、百兆到班”的要求,加快推进云南教育网建设,实现两类学校宽带网络全覆盖。按照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发挥优质学校和教科所的辐射带动作用,组织和引导师生参与学习互动交流。引进或开发教育优质资源,通过线上教学、电子课堂等信息技术手段,将优质教育资源输送到两类学校,确保开齐开足课程。鼓励各地开展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持续对学校管理、学习状况、教师培训等方面数据进行系统采集、动态观测与综合分析。各地要切实加大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不断加快软硬件建设。加强对两类学校的业务指导,加快建设服务于贫困地区学校应用的“1+N模式”和“云上学校”,利用互联网促进教师知识结构优化,推动教育信息化在教育领域的深度应用,推动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推进对口支教。建立健全城乡学校支教激励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志愿者到两类学校支教,积极引导国家公费师范毕业生、骨干教师到两类学校工作,实现城镇学校与乡村学校建立结对帮扶关系全覆盖。对在支教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校长和教师,同等条件下,在评优、晋职(级)、外出进修等方面优先考虑。鼓励城乡间学校采取同步教研等多种方式开展交流,大力发挥社会组织在帮扶两类学校中的作用。(省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强化保障
(十八)落实政府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两类学校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结合实际,认真解决学校规划布局不合理、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不好、师资保障不到位、校园文化建设滞后等重点问题,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于2019年5月底前将本州、市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建立省、州市、县三级考核体系,把两类学校建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范畴,确保按期实现工作目标。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推进两类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推落实的作用,健全完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积极营造加快两类学校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九)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两类学校建设纳入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督导评估认定,不断建立健全两类学校质量检测和督导评估体制。已通过基本均衡评估认定的县、市、区接受督导复查时应包括两类学校。教育督导部门要为每所学校配备责任督学,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积极发挥督查检查结果公告和限期整改制度的作用,边督边改、以评促改、以改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切实推动办好两类学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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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云南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