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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百万年薪)

2018-09-21 11:54:49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yn.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云南中医学院 云南华图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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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大力吸引学科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推进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人才要有利于促进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有利于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和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有利于提升特色鲜明区域高水平中医药大学建设水平。

  第三条引进人才坚持“按需引进、引领、以用为本”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中高层次人才主要指:

  (一)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在从事学科有较大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能够聚集优秀人才、形成优秀创新团队。

  (二)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的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和学科发展。

  (三)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成果、学术基础扎实的青年骨干教师和科研骨干人员,能够带动教学科研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第五条本办法中引进人才分为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类型。全职引进人才纳入事业编制或非事业编制管理;柔性引进人才坚持“立足,以用为本”的原则,主要对象是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专家,纳入非事业编制管理。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身心健康。一层次、二层次、三层次人才年龄不作限制,四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五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

  第七条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国内外公认的拔尖人才;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前两名;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

  第八条二层次: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项目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领域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带头人;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第三名,一等奖第一名;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国内外公认的优秀学科领军人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首席科学家”。

  第九条三层次: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联合基金重点项目除外);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讲座教授;国家(自然科学)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老师;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第四名、一等奖第二名、二等奖第一名;以第一作者在《Nature》《Science》《Cell》及其他影响因子20及以上期刊上全文发表研究论文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岐黄学者”;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排名第一;“云岭学者”;云南省科技人才、云南省科技领军人才入选者。

  第十条四层次: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千名中医药优秀人才”入选者;“云岭”系列其他人才入选者;云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其他省(市)著名人才计划入选者;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两名或二等奖排名第一;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排名第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前八名、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排名第一;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近5年来,按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JCR期刊分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一区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或在二区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及以上。

  第十一条五层次: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海外应聘者应具有助理教授以上职务),近5年主持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海外应聘者除外),同时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JCR期刊分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一区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二区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及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SSCI、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三)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第二、二等奖排名第一。

  (四)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排名第一。

  (五)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六)云南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才,或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及培养对象。

  (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万名中青年中医药骨干人才”入选者;

  (八)博士生导师且指导完成一届毕业生。

  (九)作为以第一完成人获得2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被开发转化、且每项成果年产值500万元以上,或者以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被开发转化、且成果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其他优秀人才可根据其学术水平参照以上五个层次标准在各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按程序评定后对应到相应层次。

  第三章 全职引进人才待遇

  第十三条一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一)科研经费: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和研究计划商定,实验类理科、工科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非实验类理科、人文社会科学类在100万元人民币以内。

  (二)一次性提供税前购房补贴人民币600万元。

  (三)在职工作期间享受税前年薪不少于120万元。

  第十四条二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一)科研经费: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和研究计划商定,实验类理科、工科类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非实验类理科、人文社会科学类在50万元人民币以内。

  (二)一次性提供税前购房补贴人民币350万元。

  (三)在职工作期间享受税前年薪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五条三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一)科研经费: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和研究计划商定,实验类理科、工科类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非实验类理科、人文社会科学类在20万元人民币以内。

  (二)一次性提供税前购房补贴人民币200万元。

  (三)在职工作期间享受税前年薪不少于70万元。

  第十六条四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一)科研经费: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和研究计划商定,实验类理科、工科类在120万元人民币以内,非实验类理科、人文社会科学类在12万元人民币以内。

  (二)一次性提供税前购房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三)在职工作期间享受税前年薪不少于50万元。

  (四)到校工作后,学校可视情况设置名额,提供一次单列职数参加校内最近一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会。

  第十七条五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一)科研经费: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和研究计划商定,实验类理科、工科类在80万元人民币以内,非实验类理科、人文社会科学类在8万元人民币以内。

  (二)一次性提供税前购房补贴人民币50万元。

  (三)在职工作期间享受税前年薪不少于30万元。

  (四)到校工作后,学校可视情况设置名额,提供一次单列职数参加校内最近一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会。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符合调动条件经上级部门批准,学校可解决配偶工作问题。

  第十九条引进人才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学校上级部门认定后学校予以承认。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通过认定,且达到学校教师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相应条件的,在进校三年内学校可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用。

  第二十条倡导和鼓励以团队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的团队成员符合上述引进条件的,引进待遇按上述标准执行。若团队成员未到达上述条件的,引进待遇由学校与拟引进团队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对学校特别急需的人才其税前的购房补贴和引进待遇由学校与拟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领取年薪的引进人才,学校参照事业单位相关人员标准承担社会保障和福利。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引进人才多个层次的,按就高原则兑现薪酬、购房补贴和科研经费,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柔性引进

  第二十四条柔性引进指以合同、聘期管理的方式将人事关系暂无法转入到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到我校实际参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的模式。各部门须与引进对象商定切实、具体、可行的任期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经学校评审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柔性引进人才的薪酬根据人才层次、实际在校工作时间,参照全职相应层次引进人才薪酬标准确定,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柔性引进人才的科研经费根据所聘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引进人才所在部门条件等情况具体商定,但一般不高于同层次全职引进人才科研经费资助额度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柔性引进人才不享受购房补贴,在校工作期间学校提供食宿补贴,标准为400元/天,按实际在校工作天数计算。

  第五章 人才引进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确定计划。各部门须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引进计划,报学校审批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条个人申请。申请引进人才填写《云南中医学院引进人才推荐审批表》,并附相关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教学科研业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交用人部门。

  第三十一条部门考核。各部门院级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未组建院级学术委员会)对引进对象的履历及其学术成果的真实性进行预审,并对其学术水平、履职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考核,形成初步意见并确定拟引进层次,报院级党政联席会议(部门会议)研究审议。

  院级党政联席会议(部门会议)根据院级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考核意见,结合单位实际进行研究,确定引进层次、薪酬待遇、工作条件、职责任务、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等,并将相关表格及证明材料提交学校人事处。

  第三十二条学校审批。人事处和相关部门对各部门推荐的拟引进对象学术成果、其任期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进行初审后,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党委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签订协议。人事处根据党委会议决定办理相关人事调动等手续,在引进对象正式入校报到时签署工作协议并按协议兑现待遇。科研经费由引进人才提出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由学校科研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学校批准立项。

  第六章 引进人才的聘用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引进人才应当服从学校、用人部门的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引进人才聘用协议应当明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团队平台建设等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要求,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应明显高于学校和部门相应等级岗位要求。

  第三十六条全职引进人才应当在签订《聘用协议》的同时,按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8年(按实际在校工作时间计)。

  第三十七条柔性引进人才主要采取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等形式进行聘用,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为3年,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期内每年在校工作时间应不低于2个月。

  第三十八条引进人才的考核分年度考核、期中考核、聘期考核三种,并适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促进其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十九条年度考核由用人部门负责,与学校职工考核同步进行,视到岗情况、工作进展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引进不足6个月的可不进行年度考核。期中考核和聘期考核由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期中考核每2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条引进人才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德”、“能”、“勤”、“绩”、“廉”,考核重点是聘用合同、协议工作目标履行情况,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团队平台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四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及调整待遇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和部门可以直接解聘。

  第四十二条引进人才在聘期内,全职引进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任何单位兼职,确需兼职的须报学校批准,擅自兼职的聘用关系自行解除。

  第七章 引进人才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签订的协议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款作为引进人才专项经费。购房补贴和薪酬待遇列入学校人才引进项目,由人事处负责审批、管理;科研经费可用于科研及学科建设,分别列入学校科研经费项目和学科建设项目,相应由科技处、研究生处负责审批、管理。

  第四十四条全职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从人才引进项目经费中列支,在引进人才到校报到工作,签订聘用合同后一次性发放。柔性引进人才薪酬待遇从人才引进项目中列支,食宿补贴从引进人才的科研经费中列支,在每次到校工作结束时分别一次性发放和报销,但不能跨年度报销。

  第四十五条科研经费根据用途由科研建设项目经费或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划拨,由科技处、研究生处和计财处负责单独立项管理,主要用于改善科研或学科建设条件,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具体按经费使用计划和学校科研经费或学科建设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引进人才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结合学校、部门现有仪器设备情况购置。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对校内职工开放。

  第四十七条引进人才的薪酬从到校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薪酬实行年薪制的引进人才,学校参照事业单位相关人员标准承担社会保障和福利,但不再享受年薪以外的学校教学、科研奖励和其他工资待遇。薪酬的发放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

  第四十八条薪酬的发放,采取按月支付与考核后发放相结合的方式,具体为:从进校报到工作之月起,每月薪酬发放标准(万元/月)=年薪总额(万元)×80%÷12(月),其中,全职引进人才列入事业编制的,先按国家、云南省和学校绩效工资政策和工资财政统发有关规定计发,余额由校内直接发放。进校工作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或聘期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发放年薪总额剩余的20%;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情形的,扣罚年薪总额的10%;考核结果有不合格情形的,扣罚年薪总额的20%。

  第四十九条引进人才入选国家、云南省多项人才计划项目的,同时符合本办法引进人才相应层次的,既享受入选项目对应政策同时也享受本办法相关待遇。

  第八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十条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组织部、人事处、计财处、科技处、研究生处、教务处、资产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总体负责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统筹考虑引进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做好人才引进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用人部门负责并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引进人才实验室安排、仪器设备购置、助手配备、子女入学入托及签证办理等相关事宜。引进人才的工作助手原则上由引进人才在团队成员或研究生中选任。

  第五十三条用人部门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为引进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帮助其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的教育。

  第五十四条用人部门引进人才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引进中不得舞弊或隐瞒事实,若有违反,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五条全职引进人才聘用期限不满,辞聘或解聘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全额偿还学校提供的税前购房补贴,并按赔偿总额的20%交纳违约金。全职引进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终止聘用后,科研团队平台建设经费停止使用,学校收回。

  第五十六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积极性,学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1-3万元的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引进人才入选国家、云南省人才计划项目,享受国家、云南省给予的生活补助、科研补助、奖金等资助的,按照规定执行。符合享受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有关规定的,同时享受出入境、税收、子女入学等规定待遇。

  第五十八条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学校引进的人才,仍按原学校与其本人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在本办法实施之前或之后学校引进的人才,聘期结束须续聘的,按本办法有关要求进行续聘,但学校不再提供科研团队平台建设经费和购房补贴。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实施中与上级部门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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